陕西西安,某女子一家正在家中吃饭,突然有三人持铁棍和斧头闯入对其进行殴打。女子拿出家中菜刀进行反击,导致对方2人受伤。对方认为女子应该负刑事责任并且要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但是法院却不这么认为。(案例来源:西安中院)
女子邢丽丽和老公刘民结婚后,一直比较感觉窝囊。原来刘民还有一个弟弟刘波。刘波的老婆名字郝丽比较强势,特别爱占小便宜。两家与老人分家时,因为刘波是老小,郝丽要多分,老人为了家庭和谐劝说刘民两口子让着点弟弟,刘民两口子比较实在,也表示同意。
没想到自此以后,郝丽认为他们两人好欺负,无论干什么事情都要占便宜。不仅如此他们家有儿子,刘民家只有一个女儿,这让她更加有恃无恐!
事发当日,邢丽丽和母亲在其地里正在干活,郝丽家的地与他们相邻。郝丽认为他们犁地时多犁了,双方发生争吵。郝丽更是把儿子刘智叫来,对邢丽丽母女进行殴打,随后扬长而去。
考虑两家是亲兄弟,邢丽丽没有报警,而是在村群里对郝丽和儿子的行为进行谴责。
没想到,郝丽认为邢丽丽是败坏他家名声,要求丈夫刘波与哥哥刘民打电话约见面处理此事。刘波与刘民通话后,刘民害怕刘波父子打他,拒绝见面。这惹怒了郝丽,于是郝丽拿着斧头,刘波拿着铁棍带着儿子前往邢丽丽家。
这边邢丽丽听刘民说打电话的事情后,认为郝丽不会善罢甘休,于是把自己家菜刀放在身边防身。
就在邢丽丽一家正在吃饭时,郝丽一家三口气势汹汹的来到他们家门口,敲门没人理会后,刘波便用手里的铁棍、郝丽用手中的斧头砸门,刘智用脚踢门。
邢丽丽打开门开后,刘波上前抓住她的衣服领口将其推至墙上,遂手持铁棍在邢丽上半身打了一、两下,邢丽用菜刀将刘波左侧头部砍伤。邢丽挣脱后与郝丽互相抓扯对方的头发并厮扯在一起,郝丽用斧头在邢丽的身上也砸了一、两下,邢丽用手持的菜刀将郝丽头部、右耳部砍伤,刘波见邢丽手持菜刀遂上前夺刀,刘波夺菜刀后用菜刀砍伤邢丽左腕部,刘波、郝丽的殴打又致邢丽右环指骨骨折等。
刘民看到此情况后,赶紧报警。警方到来后,将四人送到医院,并进行立案调查。
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波、郝丽、邢丽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三人均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邢丽是正当防卫,而刘波郝丽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两人提起公诉,邢丽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10万元。刘波、郝丽提出民事反诉要求邢丽赔偿医疗费、误工费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波、郝丽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刘波、郝丽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
案发当晚邢丽准备菜刀的行为系在于防卫的目的,在刘波、郝丽持械砸门非法闯入其家后,在刘波、郝丽先后对其实施不法侵害后,为了保护其身体健康权不受侵害,其才用刀先砍伤刘波,后砍伤郝丽,基于刘波、郝丽司法鉴定的伤情结果,未给刘波、郝丽造成重大损害,且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邢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在共同犯罪中,刘波、郝丽均系主犯,且郝丽罪责较轻,法院根据二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依法对其予以惩处。
刘波、郝丽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邢丽负民事赔偿责任。因邢丽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故对暨附带民事诉讼人刘波、郝丽的损失,邢丽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一、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郝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刘波、郝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邢丽医疗费,合计8万元; 一审后郝丽家人找到邢丽积极赔偿,并恳请邢丽夫妇看在两人亲兄弟的面子上,出具谅解书,让其能够适用缓刑在家照顾孩子。邢丽心软答应其要求出具了谅解。
郝丽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1.郝丽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因土地问题引发本案;2.郝丽系初犯、偶犯、二审期间自愿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郝丽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郝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邢丽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郝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认定刘波、郝丽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郝丽认罪悔罪,与邢丽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审依法予以改判。判决如下:郝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
郝丽终究为自己的强势付出了代价,好在邢丽愿意出具谅解书,让其免受牢狱之苦,不知道这是否能够唤醒她的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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