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农妇在地里干活,不巧遇到一骑电瓶车男子路过,男子见四周无人,于是对农妇实施了猥亵,农妇随即进行了反抗,期间,农妇用铁锹将男子拍倒在地,男子不幸身亡。事发后,农妇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可是农妇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怎么判?
事发当天下午,女子李某正在地里干农活,这时候,男子郭某骑着电瓶车路过,看到李某一个人在地里,于是便有了想法,随即,郭某将电瓶车停下,便走到了李某身边。
此时,李某正在忙着干活,根本没注意到郭某的靠近,直到郭某走到身边拍了一下李某,李某才惊恐的发现一个陌生人正在自己的身边。
随即,郭某直接将手伸到了李某的裤子中,触碰其隐私位置,李某当即对郭某实施了反抗,一脚把郭某踹到了沟里面,可是,郭某竟然恼羞成怒,直接起身后,上前就拉着李某的胳膊,准备再次实施侵害。
毕竟是干农活的出身,李某随即又推倒了郭某,因为担心郭某起身后再侵害自己,李某拿起铁锹对着郭某的头部进行了拍打,直到郭某不再动弹。
事发后,李某就回了家,一位路过的村民见郭某满头是血的躺在地上,于是就选择了报警,很快,李某就被抓获归案,而李某也承认是自己拍打的郭某,原因是郭某打算对自己实施性侵。
随后,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了公诉,法院认定其罪名成立,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
不过,李某却始终认为,自己得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她的理由是,一、从案件的起因来看,本案因郭某想要侵害自己引起。从时间上看,当时自己处于正当防卫状态。在将郭某推倒在地后,郭某并没有就此放弃,此时不法侵害仍在继续。
二、郭某对自己实施的性侵行为是有现实的危险,在挣脱开逃跑时,郭某又进行追赶,很大程度上就是想要在猥亵完成后进行性侵;
三、即使郭某的行为属于猥亵行为,也构成特殊防卫。毕竟,当时有紧迫的危害和发生的现实可能,这种暴力胁迫和性侵行为的程度相当,可以构成特殊的正当防卫。
四、在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结合现场状况进行综合认定,在进行社会公众认知判断时,应着重考虑现场的情况。
不过检方并不认同,而是提出了反驳意见。
检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意图性侵李某,因为性侵往往伴随着控制、威胁、恐吓被侵害人,但根据李某供述,郭某并没有强行推倒制服李某的暴力行为,也没有威胁恐吓行为,只是脱她的裤子。
其次,从郭某的行为发展来看,郭某并无进一步行为,并且在追赶李某的过程中,郭某也只是说“看看你那”,并没有性侵的意思表示。
从防卫手段来看,李某手持铁锨多次击打郭某,且力度很大,其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最后,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的后果来看,防卫行为保护的是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但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是人的生命,两者相比不相适应。李某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强度来说,郭某只是猥亵李某,并且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并未实施其他强烈的攻击行为;
从防卫的手段来说,案发时间为下午3点、附近有人干农活、案发地为公路,李某有争取他人帮助的现实条件,但李某手握铁锹击打郭某时,郭某已经被倒地,因而李某面临的不法侵害紧迫性和严重性不足以达到杀死郭某的程度;
从防卫的损害后果来说,李某手持铁锹连续击打郭某头部多次,致使郭某面部多处受伤,最终当场死亡;从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防卫行为损害后果的比较来看,保护的法益是猥亵行为下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而损害后果是人的生命权,两者之前利益不相平衡,综上应当认定李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