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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死刑!”海南,一男子利用小学老师的身份与便利,在近三年时间内,以诱骗等手

“已执行死刑!”海南,一男子利用小学老师的身份与便利,在近三年时间内,以诱骗等手段强奸4名幼女、长期多次猥亵25名女学生。案发后一审法院对男子数罪并罚,判处男子死刑,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地人民法院已依法对男子执行死刑。

(来源:九派新闻)

据公开资料显示,罪犯罗某出生于1985年,从2007年开始,罗某就担任某小学低年级的老师。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实,罗某从2019年开始,至2021年间以诱骗等手段强奸、猥亵共计29名女学生。

有网友质疑称,为什么近3年后才发现罗某的行为,学校不仅用人存在过失,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学校难辞其咎!家长必须追究学校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讲,罗某的行为怎么评价?学校到底要不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首先,判决书称之为幼女的,就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又实施特殊保护。因此,不论行为人以任何手段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一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多次情节或者情节恶劣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

所谓多次是指强奸三人以上的情节,也就是说,因罗某强奸4名未成年人,故其行为应当加重处罚。

其次,前面说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因此,猥亵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以被害人是否反抗作为定罪依据且罪名特立为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4款明确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多次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前述多次情节,也是指三名以上被害人的。

具体到本案中,罗某利用老师身份先后、长期猥亵低年级女学生共计25人,故其行为应处5年以上。

也就是说,通过刑法对强奸罪才会处死刑来判断,法院是以强奸罪对罗某判处死刑,加上其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猥亵儿童罪后,才对其数罪并罚而已。

目前,经过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院的核准,当地人民法院近日已经对罗某执行死刑判决。

最后,学校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案发地点是否在学校等。

去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也就是说,直接侵权责任人是罗某,29名被害人的家长可以向罗某提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主张。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同时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只要案发地点是在学校内,那么被害人的家长也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最后,虽然罗某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但再重的惩罚,也无法弥补对被害女学生所造成的伤害与影响。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让学生们的学习与生活尽快回归正轨。

大家也要引以为戒,即家长平时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不能仅限于物质上满足,还要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遇事第一时间告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