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一男子与朋友来到鱼塘钓鱼,期间男子一时兴起,竟执意下水捞鱼,不料失足跌进深水区溺亡。事后,男子家属将男子朋友、鱼塘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6万元。最后法院这么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你偷我家的鱼被淹死了,怎么还让我赔偿?”
拿着法院传票的孙乾,心里是一阵的不服气。自从鱼塘出事之后,自己好不容易养大的鱼,根本无人敢买,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呢?
孙乾承包了一处鱼塘,因为地理位置比较偏僻,交通不便,所以价格比较便宜。而孙乾选择这里养鱼,也正是看中这一点。
哪里想到,也不知道是谁走漏了风声,孙乾的鱼塘,经常会有钓鱼爱好者光顾。而孙乾发现之后,也会在第一时间进行驱赶。
谁也不能阻挡“钓鱼人”的脚步,这伙人在后来,竟然跟孙乾打起“游击战”,只要是孙乾离开鱼塘,他们便抛竿钓鱼,孙乾回来后,他们便收竿回家。这也让孙乾苦恼不已。
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孙乾养的鱼也越来越肥美,已经可以出售了,这不禁让孙乾喜上门梢,一大早便锁上门,准备去联系买鱼的老板。
客户这边联系好之后,孙乾便往家里赶。还没到鱼塘,远远的就看到,鱼塘附近有好几辆车。
“保准又是这伙钓鱼的,看我怎么收拾他们!”
孙乾骂骂咧咧的向着鱼塘那边有去。可是走着走着发现不对劲,怎么车上还有灯呢,一闪一闪的?
等孙乾来到鱼塘,见到眼前的情况,一下子傻了眼。原来,有人在他的鱼塘里溺亡了。
从民警口中得知,上午的时候过来三个人钓鱼,其中一人不顾反对,竟脱掉衣服下水捞鱼,不慎跌入深水区,最后淹死了。
人是在一家鱼塘没的,虽然跟自己没多大关系,可是这件事经过一传播,孙乾养的鱼,再也没人敢要了。
自己掏空了家底,一年多来的心血,全部付诸东流。
更让孙乾崩溃的是,自己还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为死者负责,赔偿136万。理由竟是,孙乾的鱼塘,没有围上栏杆,也没有“禁止下水”的警告!
孙乾到底应该负责吗?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死者为一名成年人,应该对风险有一个明确的认知。且在在下水捞鱼之前,通行的两个朋友,一直在劝阻死者,可是死者依旧一意孤行。
至于死者家属对鱼塘老板的要求,也实属苛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求,同行好友、鱼塘老板无需担责。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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