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男子将自己的摩托车挂在二手网站上售卖,买家联系上男子后,讲了讲价并要求试车,男子于是就同意了,可是谁知买家看到证件都在摩托车上,于是直接将摩托车给骑走了,男子顿时傻了眼,更无语的是,事后买家又联系上男子表示要把车子拆了卖零件。
小赵有一辆摩托车,由于自己不骑了打算出售,于是就把车子挂在了二手平台上,售价是3700元,不久后,男子王某联系上了小赵打算买下这辆摩托车,随后男子讲了讲价,要小赵3400元卖给自己。
小赵表示你可以先看一下车子,于是双方就约好了试车,王某骑上小赵的摩托车之后,径直开走了,直接将小赵扔在了原地。
事发后,王某竟然主动联系小赵,称你的证件都在车上,要小赵拿出500元赎回,否则的话就把摩托车拆成零件售卖,而且还将售卖的信息发在了网上。
小赵听到王某的说辞后,表示不会给一分钱,要求王某把车子开回来,不然就等着吧。见王某没有反应,于是,小赵选择了报警,警方将王某抓获归案,并按照盗窃罪予以了刑事拘留。
有人说,我开了一家店,来了一个员工,给他配了工作手机,结果第二天他就不干了,手机也不还回来,报警后,警方让我自己协商。
还有人说,这可不是盗窃,而是敲诈勒索了。
那么,当着小赵的面,将车子骑走的,是否成立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一般而言,要求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这里却是当着受害人的面,那么,当着受害人的面,是属于抢夺还是公开盗窃。
盗窃罪的手段包括“公开盗窃”,即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财物占有人在场,而仍当着财物占有人的面以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的,也属于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将物主刚从阳台落下至路面的财物,在物主的视线内取走财物的;行为人当着工厂保安的面旁若无人地撬锁开仓将仓库内的物资拿走的,均被认为属于“公开盗窃”的盗窃罪。
而抢夺罪客观上表现为公然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公然取得”是指行为人在被害人发觉、知悉且行为人对此明知的情况下,将财物予以不法取得。取得财物的“公然”性,是抢夺行为与盗窃、诈骗、侵占等占有型财产犯罪在手段上的重要区别。
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以公开方式盗窃的,依然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之后王某又要求小赵转钱,不然的话就把车子拆了零件售卖,那么,此时实际上王某的行为具有威胁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而且还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不过,王某之所以没有按照敲诈勒索罪予以定罪处罚,实际上其要求的数额是500元,而不是2000元的,因此,王某索要的数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就没有办法追究王某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了。
就算不能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盗窃罪的责任,王某还是要承担的。
当然,这种情况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毕竟受害人是出于主动交付给对方财物,而嫌疑人则采取了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的,因此,也有可能会成立诈骗罪。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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