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初二男生与初三女生在学校门口十指紧扣、举止亲密,被值班老师发现。男孩在大庭广众下被德育老师和班主任老师叫出去谈话后,从五楼跳下导致残疾。男生父母要求学校赔偿36万未果,代表孩子将学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大连中院) 于晓明是某中学初二的男生,虽然年龄仅仅14岁,但是已经是近1米8的小伙子。不仅如此,他长的比较帅,是很多懵懂少女的爱慕对象。
初三女生王涵就是其中之一,经常给于晓明写情书,最后两人秘密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经常上学一起走,放学一块回家。
事发当日早上,两人起床比较早相约一起来上学,心情比较高兴,举止亲密。到学校门口时,仍然十指紧扣,被正在值班的宋老师发现。
宋老师将情况告诉了德育主任王老师,王老师认为两人早恋严重影响学校风气,特别是王涵目前已经是初三,马上就要中考,必须让班主任老师了解情况,及时制止。
当天早上,德育主任王老师、班主任李老师在早操时将于晓明叫到了一边询问其早恋事情,并要求其写情况说明上午放学前交给他。
于晓明感觉自己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老师训斥没有面子,于是在课间休息时从5楼卫生间跳下。 经过医院抢救,幸运的是孩子没有生命危险,可落下了十级残疾。
尽管学校为学生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还在还在抢救时全额垫付了医疗费,但是保险额度已经用完,且于晓明父母认为学校对孩子教育有问题,才导致其跳楼。于是要求学校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以后康复费用、陪护费、误工费共计36万元,学校不同意。于是于晓明父母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孩子父母陈述其诉讼理由:
1、学校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
晓明父母表示,学校认为孩子早恋没有事实依据。学校所说孩子与其他班女生十指紧扣、举止亲密仅仅只有宋老师一人的笔录为证,没有其他人进行作证,更没有视频证据。
宋老师作证完全是学校为故意推卸责任,而刻意指使其向公安机关做假证,其目的是逃避被追究责任和他们的索赔。
事实是孩子没有早恋,被学校老师诬赖后并在大庭广众下被批评,导致其自尊心受到伤害,才轻生跳楼。学校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应该赔偿。
2、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是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晓明父母认为,学校窗户没有护栏,是发生晓明坠楼的主要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聚集场所,窗户有护栏即有安全保障,没有则反之;事发时该学校教学楼窗户没有护栏,是发生未成年人坠楼的客观原因;
事实上学校也意识到没有护栏不安全,于晓明跳楼后学校马上安装了窗户护栏。可见,其前期没有护栏,未尽到管理责任。
最后,他们表示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不是少年管教所。即使处理未成年人早恋问题,要考虑涉及个人隐私,易引起不良后果。
事实上,李老师要求于晓明写检查,要在全校大会批评,给记大过处分”,晓明年满14岁已懂事理,自尊心受到教师的伤害,而导致坠楼,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理由。 而学校则辩称:学校属于正常管理教育学生,没有任何偏激偏颇之处,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于晓明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于晓明因为与同校其他女生交往问题受到德育老师、班主任老师的教育。两位老师在课上让于晓明站在操场中间进行说教,这样易被同班同学认为于晓明是“有问题”的学生,如果换在办公室里进行谈话较妥当。
不仅如此,两位老向晓明了解情况时,应注意用语要体现出关心、帮助的出发点,应考虑其心理的接受程度。班主任老师让于晓明写说明,增加了于晓明的心理负担。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单位,应着重从知识传授和健康成长方面开展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态,鼓励男女生正常交往,正确对待早恋问题,多争取从社会、家长方面寻求解决办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在处理于晓明的事情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于晓明跳楼时已年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在受到学校老师的思想教育后选择跳楼,存在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即使学校的五楼卫生间窗户没有安装护栏,可于晓明是故意从操场跑到五楼卫生间窗户处跳楼,不是过失坠楼,可见,没有安装护栏不是导致于晓明受伤的直接原因。
综上考虑,一审法院酌定学校承担侵害后果的40%责任,于晓明承担60%的责任。判决学校赔偿于晓明各项损失6万余元。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