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讨没趣”!”浙江杭州,一男子家的机动车停在别人装有充电桩的停车位后,业主因17天联系不上车主,报警并找来叉车将机动车叉走,并要求男子支付停车位占用费和叉车费。可男子支付400元后,却又声称叉车时将其机动车刮花,也要赔偿其损失。
(来源:1818黄金眼)
董大爷与老伴租住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目前暂不收费,但上方悬挂有车牌号的车位是业主专有车位,其他人不允许随意停放,其他车位可以先到先停。
5月1日早上,董大爷准备驾车出门时,却发现车子不见了。事后董大爷立即联系儿子董先生过来处理。
董先生到物业管理处了解后得知,原来其父亲的机动车是外地车牌,登记的是二手车行的电话号码,且车子是停放在有充电桩的停车位上,车主因无法给自己家的车充电,只能向物业和交警求助,可物业和交警都无法联系上车主,于是找叉车将车叉走。
这时董先生说,停车位上面没有写着车牌,所以不存在乱停乱放。物业随即出示了现场图片,拟证明停车位上方是写有车牌号码的,董先生顿时无话说。
紧接着,停车位的业主和物业公司要求董先生支付占用停车位的费用以及叉车费。但董先生声称,只停了6天,不需要支付那么多。
物业听后出示了聊天记录。拟证明业主于4月16日、在业主群里发现场图片并气愤的说:“这是谁的车?已经停了两天两夜了,再不挪车,我要卸轮胎了!”
也就是说,董大爷实际上是在明知道上方写有车牌号码且明知道停车位上是有充电桩的情况下,将自己烧汽油的机动车故意停在那的,且是停了17天。
物业提供的证据非常充分,这时董先生再也找不到理由,只能支付300元车位占用费,100元叉车费。
物业和业主收到钱后,都以为这事就算翻篇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后董先生说叉车时,将其父亲的机动车刮花了,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怒怼称,叉车费实际上不止100元,公司已经亏了几百元,董先生家的车乱停乱放,还想找人要钱?
而且,用叉车挪车时民警全程在场,叉车不存在损坏机动车的可能性,不信可以去找警察当面对质!
董先生随即又质疑社区负责人,当时来处理这事时,身上有酒味,所以其质疑负责人“拉偏架”!
负责人随即也怒怼称,你现在怀疑我当时有酒味,为什么当时不说呢?我当时处理完这件事情,还去处理别的事,为什么所有人只是你说我有酒味呢?
虽然被怼了几个回合,但董先生还是要求赔偿!
1、有网友表示,真是岂有此理!乱停乱放十几天,还有理了?和这种人成为邻居,真是倒大霉了!
也有网友表示,我看了这个新闻,这个人满嘴跑火车,从一开始停几天、没有写车牌,到最后都没一句实话!他还敢露脸!不明白他为什么要曝光自己!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大家都知道,停车位上有充电桩的,都是能源车专用的停车位,董大爷驾驶的是烧汽油的机动车,其故意停放在此车17天,业主肯定有损失的。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而言,停车位是公民合法的物权,业主的私人停车位被占用,属于侵犯公民的合法物权。即属于民事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自我救济,排除妨害。
也就是说,业主在报警处理无果后,可以自我救济、排除妨碍,且可以主张侵权人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物业公司和业主向董先生索要共计400元,不仅很合理,且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动产损失,确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而言之,如果确实是叉车挪车时,不小心造成机动车损失的,确实要承担责任,但不会是全责。
最后,任何事情都要讲证据的。即现在董先生主张其父亲的机动车是被叉车损坏的,但物业有民警作证,而民警当时是出警状态,有执法记录仪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当物业能够出示挪车现场视频,拟证明叉车没有损坏机动车的情况下,董先生还想要索赔,就要拿出证据来反驳了,否则,告上法庭也没用!
3、还有网友表示,这家物业公司很给力!一般物业是不敢找叉车挪车的,必须点赞!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