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花费7100元,在香肠店购买了180斤灌肠。不料在第二天,男子就以灌肠为“三无产品”为由,要求店家赔偿20000元。遭到店家拒绝后,男子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庭,法院最后的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长江日报)
攥着法院的传票,胡建国感到一阵心塞。自己做灌肠生意已经十几年,还是头一次遇到这么奇葩的顾客。张口就要两万块钱赔偿,这不就是讹人吗?
胡建国家的灌肠,算得上当地的“一绝”,凭借用料讲究、服务热情、价格实惠,每当初冬时节,来购买灌肠的顾客络绎不绝。
六个月之前,有一个年轻小伙来到店里,张口就问,灌肠有什么口味的。
胡建国见生意来了,便热情的跟小伙介绍,并重点介绍了“麻辣”风味。
还没等胡建国说完,小伙便摆了摆手说道:老板,你这店可有经营许可证、健康证?
胡建国听小伙这么一说,忍不住一个打了个冷颤,这是遇到行家了?
虽然胡建国各项证明都有,不过干这种食品加工的,到什么时候也马虎不得。
“放心吧,咱家店里的所有产品,干净又卫生!”胡建国说完,还用手指了指挂在墙上的各种证明。
“给我180斤灌肠,必须要真空包装!我明天来取!”
小伙扫码支付了7100元后,便头也不回的离开了。
胡建国虽然平时生意火爆,不过一个人最多也就是买10斤,像这种大手笔,胡建国还是第一次见到。
不敢怠慢了这位大客户,胡建国赶紧开始准备,不仅如此,胡建国还购买了一些礼盒,对灌肠进行了精美包装。
哪里料到,等小伙第二天过来取灌肠的时候,并不着急走,反而是将包装一一打开,正当胡建国疑惑的时候,小伙却猛的站了起来。
“你这产品,连生产许可证号都没有,典型的‘三无产品’,必须三倍赔偿!”
胡建国一听就急了,自己做这个生意都十几年了,从来就没有人要什么生产许可证号,这不就是讹人吗?
遭到胡建国的拒绝后,小伙撂下一句“走着瞧”,便头也不回的离开了。
没有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到底是不是“三无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列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经法院审理认为,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节令性”食品,非预制包装食品,自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部门的检测结果证明,灌肠的质量也符合安全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男子“三倍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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