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某小区一业主好心将车位借给邻居使用,没想到对方竟然霸占4年不还,还扬言业主不给他买新车位,他们的车就是不挪。业主表示不挪车后果自负后,该邻居车被砸。邻居报警,警察出警后,表示无能为力。(案例来源:青岛电视台)
王海是某小区业主,其购买房子和车位。但是因为其要到老家照顾老人,没有在小区居住。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海认识了邻居杜女士,两人聊天还算投机。
杜女士表示,他们家虽然买了房,但是没有车位,每天停车都要到很远的地方才能停。王海也是一个热心人,他当即表示自己家车位可以暂借给杜女士用几天,杜女士当时十分感激。
就这样,杜女士家的车停在了王海家的车位,一停就是4年。前一段时间,王海准备回小区居住,得知杜女士还在占用他的车位时,打电话通知她将车挪走。
可是杜女士的回答让他愤怒无比,杜女士表示她已经这个车位停了四年已经有感情了,不愿挪走。
杜女士的丈夫更是表示,他们替王海照看四年车位,不能说挪走就挪走,王海必须给他买一个或者租一个车位,他们才挪车!
王海听到这些后,简直就要疯了,世间竟然还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不仅不感激借车位之情,还要霸占他家车位,太疯狂了。
可是,王海还是很有涵养的,他找到物业要其协调解决。但是,杜女士根本不予理睬,依然我行我素。物业经理最后,也表示无能为力。
眼看软的不行,王海最后一次找到杜女士表示,如果他们当晚再不挪车,所有后果自负。
杜女士以为王海只是吓唬他,没想到第二天早上发现其车身到处都是垃圾而且叶子板还损失严重。
杜女士觉得是王海所为,可是王海拒不承认。于是找到物业经理,、要求调监控,可是物业公司认为杜女士将车停在别人车位本身就是错误的,现在有问题自己解决,如果调监控必须有警方出面,否则不能调。
杜女士认为物业和王海合伙欺负她,她才不能惯着他们,于是找到新闻媒体曝光他们。可是新闻记者到达小区后,物业公司还是不愿意调取监控。
无奈之下,杜女士选择了报警。警方经过走访,并调取了监控,可是仍然没有发现任何线索,最后遗憾表示,没有证据他们不能立案。
眼看方法用尽,仍然找不到人负责,他们只好将车开走进行维修,而王海也就顺利拿到了自己车位。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怎样评价此事呢?
1、车位属于私人财产,霸占车位属于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车位作为是私人财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使用,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害等。
本案中,王海只是将车位临时借给杜女士使用,所有权仍然属于王海,他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杜女士未经同意长期霸占车位侵犯了王海的财产权,王海不仅可以要求其挪车,还可以主张其多年使用车位的费用。
2、杜女士和丈夫无理取闹,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对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进行明确:即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一般的城市中车位的价值都在5万元以上,也就是杜某占用车位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如果王海报警,警方应该进行立案调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杜女士的车被扔垃圾并被破坏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杜女士的车上被扔垃圾,叶子板受到损害,下手的人肯定违法。如果能够找到人肯定要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但是警方经过走访和调取监控没有发现违法人员,且杜女士财产损失很小,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终警方也无能为力。
有人说,见过不讲理的还没有见过比杜女士更不讲理的,还好公道自在人心,王海最终取得了自己的车位。
霸占车位问题屡见不鲜,如果真的能够出现一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样的现象肯定会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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