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将14岁女孩带回家中发生了关系,事发后,女孩家属选择了报警,男子父母托人说清后,双方约定男子娶了女孩,并拿出25万元给女方了结此事,事后,两人举办了婚礼,男方支付了25万元,可是三年后,男子意外去世,于是,男子父母将女方告上了阿法院要求退还15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李某和14岁女孩程某在网上认识后,李某将程某带回了家中发生了关系,事发后,程某父母得知了这件事情后选择了报警,李某父母得知后,因为担心儿子遭受处罚,于是就托人和程某父母协商。
经过一番协商,李某父母提出让李某娶了程某,这样就是一家人了,并愿意拿出25万元补偿女方。于是,程某一方就同意了这门亲事。
随后,双方举行了婚礼,过起了夫妻生活,而程某一方也去撤了案。本以为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谁知,事情在3年后却发生了转折。
一次意外,李某因为心跳骤停离开了人世,在给儿子办理了后事之后,李某父母难以接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现实,于是希望程某一方退还15万的补偿金。
原因是这25万元中有10万是彩礼,而15万属于对女方的补偿,现在男方已经去世了,所以,所以,双方签署的私了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女方程某要退还这15万元。
实际上,刘某虽然和程某举办了婚礼,但是,双方既不是事实婚姻状态,也不是合法夫妻关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因此,由于女方尚未到达结婚的最低年龄20岁,所以,就没有办法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既然是同居关系,双方尚未登记结婚,那么按照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据此,由于双方是同居关系,那么彩礼是需要返还的,但是返还多少,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由于双方已经同居过2年多,而且,由于是男方侵犯女方导致了两人在家人的要求下在一起,那么,应当考虑双方过错等事实,据此,法院认定彩礼10万元,程某一方需要退还李某父母1.5万元。
而对于另外的15万元,因为双方对于这笔钱的性质没有疑问,都认可是补偿女方的补偿款。
所以,由于这笔钱是李某侵害程某后的补偿,具有谅解性质,加上协议的签订都在双方以及双方的家长见证下,自愿签署的协议,因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协议系强迫、威胁等条件下做出的,不具有撤销的成分。
最终,法院判决程某一方退还李某父母1.5万元,并驳回了李某父母其他的诉求。
其实,如果程某和李某发生关系的时候,程某不满14周岁的,那么,李某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不过,既然李某已经去世了,也就丧失了承担刑责的可能性,由于程某只是和李某同居,因此,李某去世之后,程某也自然无法获得李某的遗产。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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