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19岁少女怀孕后与男朋友分手。少女在家中产下一名婴儿后,竟然找来未成年闺蜜将婴儿踩死。事后少女因产后大出血拨打120而被发现二人之行为。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来源:红星新闻、为方便阅读文中均为化名)
19岁女子小刘早年辍学后,早早就踏入社会。小刘踏出社会后认识了一名男子,并因此而怀孕。
可小刘怀孕后,却又因闹矛盾与男朋友分手了。二人分手时,小刘肚中的胎儿已经没有条件终止妊娠。
小刘本来想告诉其父母,可后来又因害怕父母责骂而选择与还未满18周岁的闺蜜小陈商量处理此事。
事发当天,小刘在家中马桶产下一名婴儿。事后小刘打电话叫来小陈,并声称要“处理”掉婴儿。
小陈为了帮助闺蜜小刘,二人先后三次用脚踩刚诞生的婴儿并导致婴儿死亡的后果。
可还没来得及处理已经死亡的婴儿,小刘却因刚产下婴儿且没有及时得到有效处理而导致下身大出血。
小陈见状,被吓得不轻,并立即拨打120施救。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因发现婴儿尸体,马上报警处理。
有网友表示,如果不是小刘大出血而拨打120,二人之前的残忍行为,可能一时半会都不会被人发现。
也有网友表示,无法想象二人是怎么做到三次用脚踩刚出生婴儿的,怎么下得去手!实在太残忍了!
还有网友表示,即便小刘没有能力养活孩子,也是可以向前男友索要抚养费的。无论如何,既然当初选择继续怀孕,就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所有责任。
那么从小刘、小陈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呢?网友们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么?
首先,无论是婚外生子、还是未婚生子,只要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无论父母是否在一起生活,双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且双方都不能例外。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有人担心前男友和小刘一样大,也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其实这一点担心也没用,即只要是成年人,前男友就要和小刘一样,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不可否认,确实是小刘赋予了婴儿生命权。但法律明确规定,包括小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任何理由,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权,否则构成犯罪。
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处罚,刑法第232条规定得很清楚,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便是情节较轻的,也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定二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且是共同犯罪,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小刘是主谋、小陈是从犯,因此,小陈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24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小陈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亦应当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先是认定二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在可处3-10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处小刘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3、有人认为,从小刘怀孕10个月,其父母都不知情来判断,平时双方也很少见面,起码有半年没见!由此可见,父母与小刘的关系不怎么样。不然年仅19周岁的小刘不至于走到这一步!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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