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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5旬小区保安男队长三次侵犯66岁女保安后,想通过赔偿1500元的方式“

湖南长沙,5旬小区保安男队长三次侵犯66岁女保安后,想通过赔偿1500元的方式“私了”此事。家属得知实情后,声称其母亲是文盲、名字都不会写,并要求追究保安队长的刑事责任。那么在女保安已经收了1500元的情况下,还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么?

(来源:凤凰WEEKLY)

66岁的丁大妈与老伴李大爷都是某小区的保安。管理二人的是物业保安队长男子于某。

于某今年五十多岁,身高不到一米六。在同事之间的口碑非常差,不仅经常利用手上的权利为难同事,还会借机向同事们索要钱财或者鸡蛋等小物品。

丁大妈与老伴李大爷入职后,于某故意将二人的工作时间错开。即夫妻俩肯定是一个白班、一个晚班。

当时夫妻俩都没太在意,但之后于某却前后三次趁李大爷不在场时,对丁大妈实施了侵犯行为。

这时丁大妈及其家属才知道于某排班的用意。丁大妈是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第三次被侵犯后,丁大妈在同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求助。

可由于丁大妈是文盲,连普通话都说不清楚,所以于某“赔偿1500元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当时于某的妻子还认为是丁大妈“勾引”于某,并想殴打丁大妈。

1、现在网友们最关心的是,丁某已经赔偿1500元并“私了”后,警方到底还能不能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

大家一定要明确一点,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就是属于犯罪行为,罪名是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应处3-10年。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认定于某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丁大妈发生关系的,那么就是属于刑事犯罪。即属于公诉案件,不存在“私了”的可能性。

注意!即便丁大妈同意谅解也没用,只能对于某从轻处罚,不可能对其免予刑罚。这一点不可能例外。

2、那么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但这只是大方向。其实还有更加详细量刑的司法解释。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强奸同一被害人既遂一次的在4-6年考虑基准量刑;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多次强奸行为的,每增加一次将增加9-15个月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只要法院最终认定于某有犯罪事实,且是侵犯过丁大妈3次,那其量刑幅度为5年6个月(加两个9个月)-8年6个月(加两个15个月)之间。

再说具体一点,比如说,法院取基准量刑为5年,那么另外两次情节,就应当再累计加18-30个月。即于某的起步基准量刑为6年半,上限是7年半。

当然,如果有认罪认罚等可从轻情节的话,可以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比如说,于某的基准量刑为6年半。减少15%之后就是6年半乘以(1-15%)。

强调一点,从轻情节可以累计减少。比如还有谅解情节且法院确认可减少30%。那么理论计算方式为6年半乘以(1-15%-30%)。即实际刑期是3年多。

总而言之,于某侵犯丁大妈三次,每次都要处罚。只是怎么量刑还要看其具体悔罪表现而已。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有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的,那么就是“基准量刑乘以(1+从重的百比分)。”

3、有网友质疑称,为什么丁大妈报警后没有验伤和调查清楚,就同意双方“私了”呢?这一点要搞清楚!

也有网友认为,如果当时没提取到生物信息,现在想认定罪名成立,难度相当大!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