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婚后妻子要求分房睡,而且两人一年只有四五次夫妻生活。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了,可他却没有证据。直到小区里风言风语传到了男子耳朵里,男子觉得丢脸,才下定决心要搞清楚真相。没想到,他仅用了一招,就将妻子的“猫腻”揪了出来!
(案例来源:菏泽24小时)
贺迪只是下楼买了包烟,就有四五条关于老婆私生活不检点的传闻从他的耳朵穿过。
贺迪站在楼道里,一连抽了四五支烟,才进家门。
他看到坐在客厅正在看电视的老婆樊秀,脑海里根据邻居的闲言碎语,已经脑补出了她出轨的情景,可他没有证据,更重要的是,他爱樊秀,他不想离婚。
两年前,他和樊秀相亲认识,他对樊秀一见钟情,于是展开了猛烈追求,樊秀家要16万彩礼,贺迪很爽快的就答应了。
于是,两人认识了不到三个月,就领证结婚了。
可婚后不到一个月,樊秀提出,想分房睡,贺迪感到很诧异,问她为什么?
樊秀给出的理由是:我们俩的感情还不到位,睡在一起别扭。
贺迪选择尊重樊秀,他觉得,两人相亲认识,感情不到位也很正常,反正已经结婚了,感情的事儿,有的是时间慢慢培养。
可让贺迪没想到的是,分房睡后,樊秀就开始拒绝夫妻生活,其实刚结婚睡在一起的那一个月,两人也就两次夫妻生活。
贺迪一开始以为樊秀冷淡,每次都是他主动去找樊秀,可大多数时候樊秀都是拒绝的,极少数时候,樊秀也像是完成任务似的。
就这样,两人过了快两年。
其实,贺迪有感觉到不对劲儿,他怀疑樊秀出轨了,可由于工作原因,他经常跑长途不在家,很难掌握证据。
他也听到过一些关于樊秀的闲言碎语,可他一直装不知道,他不想拆穿,他怕拆穿就意味着失去。
可最近,关于樊秀出轨的传闻越来越多,几乎成了小区邻居茶余饭后的消遣话题了。
贺迪再能容忍,也做不到明晃晃的戴个绿帽子在小区转悠。
于是,他决定查个究竟。
那日一大早起来,他故意告诉樊秀要跑车,晚上7点就走。
晚上离开家后,他和提前联系好的兄弟在自家小区楼下汇合。
直到夜里快10点,他看到一个穿着绿色短袖的男子进了他们家。
为了捉奸,贺迪前两天花了大几百,避开老婆,在楼道隐蔽处安装了摄像头。
看到绿衣男子进屋的时候,贺迪就忍不住冲进屋,可被朋友制止了“太早了,不是时候,等一会儿,直接捉奸在床。”
贺迪一分钟都等不了,直接跑上楼假装物业的工作人员敲门,结果看到樊秀刚洗完澡,穿着睡衣,连内衣都没有穿,接着,他又看到那名绿衣男子半裸着身子,躺在樊秀的卧室里。
一切都是那么的一目了然,贺迪上去就揍了绿衣男子两拳,可樊秀却死不承认,一直在辩解:我们没有什么。
贺迪一边质问男子,一边通知朋友录像报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由于贺迪抓到绿衣男子和樊秀时,两人并没有正在发生关系,所以绿衣男子坚称:我们只是聊天,什么都没干。
假设绿衣男子正在和樊秀行不轨之事,贺迪证据确凿,就算报警,警察也不会管。
这属于感情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是不予受理的。
出轨只要不重婚属于道德问题,可以找妇联寻求帮助。
不想继续生活,可以协商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重婚,由于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携带证据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
2、不管怎样,樊秀深夜留一个陌生男子在家,而且自己连内衣都不穿,男子还半裸躺在她的床上,这已经是伤风败俗了。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樊秀如果当初看不上贺迪,可以不选择这个男人,一旦选择了,就要负责任。
樊秀这种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行为,就是害人害己。
3、假设贺迪手上有樊秀出轨的证据,那么离婚的话,他可以提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仅仅有出轨的证据谈赔偿是不够的,至少要有同居的证据。
所以说,为什么现在出轨的人越来越多,因为犯错的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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