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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与两个村民,到村小学掏马蜂窝,岂料,男子刚爬上树,就被大量受惊马蜂围

湖南,一男子与两个村民,到村小学掏马蜂窝,岂料,男子刚爬上树,就被大量受惊马蜂围攻,两村民见状撒腿就跑,结果,男子独自在树上被蛰成重伤,最后不治身亡!事后,男子家属一怒之下,将两村民告上法庭索赔20万! (来源:怀化中院)

在湖南怀化会同县的一个宁静小村庄里,村小学门口矗立着一棵参天大树。

然而,就在这棵树上,却隐藏着一个不为人知的危险——一个巨大的马蜂窝。

这个马蜂窝不知何时悄然形成,密密麻麻的野蜂在树上筑起了自己的家园。

每当天气晴好,这些野蜂便会在空中飞舞,不时发出嗡嗡的声响,令人心生畏惧。

村民们都知道这个马蜂窝的存在,但因为担心被蜇伤,都避而远之。

然而,这个隐患却引起了村民蒋某和杨某的注意。

他们觉得树上的马蜂对每天上学放学的学生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于是两人便商量着要把这个蜂窝给捅掉。

他们找来了村里身形灵活、爬树技术高超的李某,希望他能帮助他们完成这个“壮举”。

李某今年30多岁,是个热心肠的人。但当他听说要去捅马蜂窝时,却有些犹豫。他深知野蜂的凶猛,担心自己会被蜇伤。

然而,在蒋某和杨某的多次邀请和劝说下,他最终还是答应了他们的请求。

一天清晨,李某、蒋某和杨某带着汽油、棉布、网袋等工具来到了村小学附近的枫树下。

他们商量好计划后,李某便开始了爬树行动。他身手敏捷地攀上树枝,小心翼翼地接近了那个巨大的马蜂窝。

就在李某即将用棉布蘸上汽油点燃蜂窝时,意外发生了。

可能是他的动作惊动了野蜂,也可能是野蜂感受到了威胁,它们开始疯狂地向李某发起攻击。

一时间,整个天空都弥漫着野蜂飞舞的身影,嗡嗡的声响震耳欲聋。

李某被突如其来的野蜂攻击得措手不及,他挥舞着手臂试图驱赶这些凶猛的小生物。

然而,野蜂的数量实在太多,他很快就被蜇得遍体鳞伤。他试图下树躲避,但无奈伤势过重,只能紧紧抱住树干不敢动弹。

树下的蒋某和杨某见状也慌了神。他们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个地步,更没想到野蜂会如此凶猛。

他们连忙跑到一边躲避野蜂的攻击,同时拨打了120和119电话求助。

很快,消防大队的队员赶到了现场。他们迅速展开了救援行动。

一名消防员穿着防护服爬上树去营救李某。他小心翼翼地接近李某身边,用绳索将他固定在树干上防止他跌落。

然后另一名消防员则在树下用锯子锯断了树枝将李某缓缓放下。

经过一番努力李某终于被成功救下并被送往了医院抢救治疗。然而由于伤势过重李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就已经陷入了昏迷状态。

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李某最终还是没能躲过“鬼门关”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李某的离世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他的家人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

他们认为李某的死,是因为蒋某和杨某的邀请和劝说导致的,因此一怒之下将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1、李某家属认为,正是由于蒋某和杨某的邀请和劝说,李某才会去掏马蜂窝从而导致死亡,因此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家属认为,掏马蜂窝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李某本不愿意去,在蒋某和杨某的撺掇下才涉足险境,而且未尽到提醒劝阻等合理注意义务。

在掏蜂窝时两人并没有向李某告知风险,更为关键的是,两人发现李某被野蜂围攻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救援,导致李某被蛰成重伤却错过了最佳救援时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蒋某和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蒋某和杨某则认为,李某爬树掏马蜂窝完全是自主行为,与两人无关,两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蒋某和杨某表示他们并没有强迫李某去捅马蜂窝,而是出于好意才邀请他的。他们也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个地步,更没想到野蜂会如此凶猛。

两人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其在爬树掏马蜂窝时应当充分预见被野蜂蛰杀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

李某在上树前,两人已经准备了相关工具,而且对他进行了规劝,而且在李某被蛰时,两人已经第一时间联系了110和120,尽了救援的义务。因此,两人并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外采摘蜂窝从中提取蜂蛹是一项高度危险的作业,作为成年人,类似危险系数高的行为应当理性对待,决不可贸然疾行。

本案中蒋某和杨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但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李某与蒋某和杨某一起到野外采摘蜂窝,以致李某不幸被毒蜂蛰伤死亡,两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依法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判决蒋某和杨某赔偿李某家人6万元。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