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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炸裂!”上海,一女子因不满单位领导PUA,便在网上找了个杀手,准备暗杀领导,

“太炸裂!”上海,一女子因不满单位领导PUA,便在网上找了个杀手,准备暗杀领导,杀手表示“弄残”3万,“杀人”15万!女子深信不疑,给杀手转了20万,可第二天,领导依旧活蹦乱跳,女子找杀手讨说法,却发现已被拉黑! (来源:南国今报)

沈惠娜一直感觉工作无比憋屈,因为她的主管李国华经常PUA她,甚至当着其他同事的面谩骂她。

这让沈惠娜每天上班的心情无比沉重,只要是沈惠娜做的方案,李国华一概都不采用,沈惠娜做的PPT,李国华经常让她改无数次。

就在这天,开全员大会时,李国华再次在会上当众批评沈惠娜:“沈惠娜,你做的方案毫无价值,公司给你这么多钱,难道就是让你来当吉祥物的吗?”

此话一出,会上其他同事都响起嘲笑的声音,沈惠娜感觉气得都要爆炸了,但残存的理智,让她没有当众对李国华进行回击。

可回到家后,沈惠娜气得实在是睡不着觉,心里对李国华的恨意已经到达顶峰,恰好沈惠娜前几天看了几部犯罪电影,于是她脑海里升起一个念头:雇凶杀掉李国华!

说干就干,沈惠娜找了半天,终于在某病毒网站上找到了“杀手”王小波,两人还互加了微信。

沈惠娜问“杀手”王小波:“你真是杀手么?专业吗?”

王小波显得很生气,立即回复道:“我前几年都在缅甸,手上好几条人命,你要相信我,我是专业的!”说完,王小波还上传了几张他在缅甸的照片。

沈惠娜觉得有戏,于是又问道:“你没有失手过吗?不怕被警察抓住?你怎么保证事情不暴露?”

王小波随即回道:“我是专业的,用得都是氰化钾吹针这些特工用的杀人手段,杀人于无形之中,尸检都检不出来,你放心好了,从未失过手!”

沈惠娜又问价格,王小波则表示,要是弄残对方,要2到3万不等,如果是杀人的话要15万!沈惠娜一听还能承担,当即与王小波达成了交易意向。

为了实施行动,王小波说他专门从缅甸“飞”回来,两人还线下接了头。见王小波如此专业,沈惠娜随即给了王小波要暗杀的对象——也就是主管李国华。

王小波也不啰嗦,拿了李国华的照片,进行了行动前的踩点,他煞有介事的拍摄了李国华上下班、回家的各个时间段照片,传给了沈惠娜。

这一天,王小波对沈惠娜说道:“今天晚上我就要动手了,你把15万先转给我吧!”

沈惠娜到底有些头脑,她表示不同意:“说好的杀人前10万,事后再兑现5万,怎么一下子全要?”

王小波有些不耐烦道:“我杀了人,就要连夜跑路,断绝一切联系方式,到时候你钱给谁?你放心好了,给了钱一定帮你做到位!”

沈惠娜心一横,将存款几乎掏空,15万全转给了王小波,再加上她之前在王小波处买的违禁毒品(事后才得知是冰糖),沈惠娜一共给王小波转了20万。

就在沈惠娜满心欢喜等待领导死亡消息时,可在第二天上班时却发现,领导李国华毫发无伤的来上班了,还顺便又PUA了沈惠娜一把。

沈惠娜顿时怒火中烧,当即想找王小波,问他为什么没杀掉李国华。可令她每想到的是,王小波已经将她的微信拉黑!

怒不可遏的沈惠娜不住的咒骂王小波骗子,左思右想,她选择了报警,未曾想,她却先被警方拘留。

而过了几天,王小波也落网,王小波也说出真相,他根本不是什么专业杀手,而是个胆小的无业游民和骗子,他连氰化钾是什么都不知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沈惠娜买凶杀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沈惠娜雇佣王小波杀害其主管李国华,这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即使她并未亲自实施杀人行为,但她通过支付报酬,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人。

当然,沈惠娜虽雇凶杀人,但李国华并未受害,沈惠娜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在量刑上可能会有所减轻。

2、如何看待王小波冒充杀手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小波虚构自己作为专业杀手的身份,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了沈惠娜20万,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而且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

3、从职场的角度如何看待沈惠娜的行为?

面对职场的压力和挑战,包括来自领导的不认可和PUA,沈惠娜选择了最极端的方式,这也说明沈惠娜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遭到领导PUA时,沈惠娜应该向更高一级领导反馈,通过沟通和协商方式,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或干脆更换一个工作。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