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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一男子因邻里矛盾,对方在业主群对其进行威胁,并对他家孩子进行跟踪。男子

广东佛山,一男子因邻里矛盾,对方在业主群对其进行威胁,并对他家孩子进行跟踪。男子报警后,根据警方建议在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进行取证。没想到,邻居看到后要求其拆除,男子不同意,于是邻居将他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出乎他的意料。(案例来源:佛山中院)

张明和老婆是零零后,两人结婚后搬进了自己的新家,其所在的楼栋是两梯四户单元楼。有一天,张明回到家时,震惊地发现连廊这一公共区域被人搭建了鞋柜等物件。

作为零零后合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已经刻在了他们的骨子里,张明觉得这些鞋柜既影响美观,又可能导致消防通道受阻,便找到对面的邻居陈浩,要求他拆除。 陈浩是某企业法人代表,但是因为经营不善被列为失信企业,同时陈浩被限制高消费,可是陈浩依然每天能够驾驶豪车出入,邻居们都认为陈浩有本事。

面对张明的要求,陈浩却对此毫不理会。无奈之下,张明只得请物业来处理。物业拆除了鞋柜后,两家的矛盾也随之而来。 此后,陈浩的老婆常常在张明家门口偷听其家人说话,甚至还翻看他们的物品,这让张明一家感到十分困扰和气愤,邻里关系愈发紧张。原本和谐的邻里氛围被彻底打破,一场邻里矛盾就此爆发。为此,张明多次报警,但警方调解后,陈浩家人依然如故。

于是,张明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对对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以便诉讼和报警。可当张明刚装好,陈浩就以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为由,要求张明拆除。张明拒绝拆除,陈浩便将其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陈浩提出自己的诉讼理由:

张明按照的摄像头对他家人的活动,进行监控,已经侵犯了他的隐私权,造成家人感觉总有一双眼睛正在看着他们,精神压力巨大,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困扰,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张明拆除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张明则辩称:1、张明安装的摄像头只能拍摄到张陈浩自家门口,没有拍摄到陈浩家的大门及房屋内生活情况,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公民在公共区域进出本身具有公开性,且摄像头是固定拍摄的,拍摄到的内容并没有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

二、因陈浩在公共消防连廊违建造成安全隐患,物业及城管制止后贴了整改单。在此情况下,陈浩与张陈浩协商,陈浩不同意,陈浩在小区业主群公然辱骂及恐吓张明及其家人,为了小孩及家人安全,他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建议张明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方便公安机关日后取证。

三、张明安装摄像头后,警察也有上门劝诫陈浩,但陈浩仍多次站在张陈浩家门口偷听。陈浩有尾随,跟踪张明孩子的情况。监控视频拍摄到陈浩趁张明不在家,翻看放在张明家门口的快递包裹。张陈浩再次打电话报警,警官上门做过双方的调解工作。

四、陈浩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因为销售不合格的防疫产品,多次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公司败诉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综上,对于陈浩这种不遵纪守法的邻居,张明觉得有必要安装摄像头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安全。请求法院驳回陈浩诉讼请求!

张明提供了在家门口上方的摄像头拍摄的视频8段,证明陈浩不仅在小区业主群中用语言恐吓他,还采取了实际行动伤害张明的孩子;

同时,张明还在网上查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陈浩公司的企业信息各1份,拟证明陈浩经营的企业状态异常且陈浩本人被限制高消费,但是陈浩开豪车且其孩子上私立学校,说明陈浩是一个不诚信、不守法的人。

法院审理认为,张明与陈浩是同小区同一楼层居住的邻居,双方因相邻关系产生较大的矛盾,张明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本无不当,但该防范措施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

张明在其家门口上方安装的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包括了两家共同使用的公共区域,该公共区域是陈浩及其家人进出陈浩家的唯一通道,使得陈浩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状态,侵犯了陈浩的隐私权。 陈浩诉请张明拆除张明安装在其家门口上方的摄像头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陈浩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张明在5日内拆除摄像头,驳回陈浩的诉讼其他诉讼请求。

张明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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