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家住一单元1501室,醉酒后拿自家钥匙将二单元1504室门锁打开,并与卧室内女子发生关系。第二天男子主动投案,声称认错人,但并未强迫,且对方配合。女子说男子撒谎,将其告上法庭。男子并不在意,可当看到女子家里监控后傻眼了,法院这样判了。
太阳照上枝头,钟魁蹲在小区路边抽着烟愁眉不展,连续抽了好几根后,还是拿起电话给女友打去电话。
女友电话接通后,女友在电话那头大声叫骂,钟魁打断女友:你先别顾着生气了,出事了,你赶紧回家,咱俩商量一下怎么办!
回到家后,钟魁扑通一下跪在女友面前,声称自己错将别人认成是她,与其发生了关系。
如此惊人的消息着实给女友吓了一跳,随后钟魁说起了凌晨发生的事。
女友生气分开后,钟魁跟朋友去KTV唱歌,凌晨就回家了。但他错进了二单元,然后用自家的钥匙打开了1504室的门。
钟魁以为躺在床上的是女友,因为那女人旁边躺着个孩子,所以才跟她发生了关系,但他是无心之失,并非有意。
女友虽然生气,但她还是有理智的。女友跟钟魁仔细分析了一下前因后果,觉得先去自首会比较好,毕竟他也并非强迫。
钟魁在女友的陪同下去自首,本以为说明白就能走,谁知钟魁还是被拘留了,而且是以强奸的嫌疑被拘留的。 原来在钟魁自首前,二单元1504室的徐莉就已经报警说钟魁强奸了她,而且已经做了笔录和检查,警方也立案了。 钟魁自投罗网,正好给警方省去调查的时间。通过钟魁和徐莉两方的笔录,警方大致总结了一下完整的事情经过。 钟魁在凌晨因醉酒错进二单元,并乘坐电梯来到1504室,掏出钥匙竟然打开了门锁。 可进屋后看到屋内的陈设跟自家并不一样,心存怀疑,但没过多久就走进了卧室。看到卧室内躺着一个女人,身边还有个孩子,就以为是自己的女友。 因先前与女友发生争执,想要与其发生关系求和,被拒绝。 钟魁趁着屋内女子上卫生间的时间离开1504室,并先后乘坐电梯出入14层、13层、16层、14层,后又再次乘坐电梯至15层,用钥匙打开1504室的房门。 进门后,钟魁直接进入到卧室,打算与床上躺着的女人发生关系。这次女人没有拒绝,两个人发生了关系。 事后女子打开床头灯,发现钟魁并非丈夫,遂要报警,钟魁也被眼前的一幕惊醒,赶紧从安全楼梯逃窜。 当天下午,钟魁在其女友的陪同下到警察局自首,但声称自己并未强迫对方,而且对方很配合,所以他并不属于强奸。 但徐莉并不这么认为,她觉得自己就是被强奸了,于是将钟魁告上法庭。 1、 钟魁表示,他错误的用自家钥匙打开了1504室的门,因醉酒才与徐莉发生关系,本以为是其女友,所以不存在故意强迫,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罪的认定: 1.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钟魁认为他醉酒误闯别人家,并非他故意,而非无心之失。 而且徐莉家也有个孩子在床上,跟自家的状态是一样的,所以他才会误以为床上躺着的就是女友,才会想要与其发生关系。 全部过程中,钟魁都没有强迫过对方,而且对方还很配合,所以他并未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所以他认为不算强奸。 钟魁主动投案自首,虽然有罪,但可以从轻处罚。 2、 徐莉表示,她因屋内光线昏暗才没认出不是丈夫,但她内心是并不愿意的。而且钟魁说并非故意是在撒谎,家里有监控,可以证明钟魁故意。 根据徐莉家的监控视频显示,钟魁在错误进入到1504室后,先是发现进入左侧为餐厅时,迟疑了一会,后打开灯,又用手指在客厅墙上戳了两下,随后进入卧室。 后在徐莉上卫生间期间,钟魁拿着手包穿着整齐离开1504室。 十分钟后,钟魁再次开门进入1504室,径直走向卧室。后在徐莉追赶下,钟魁拿着手包穿着整齐慌忙逃离。 小区电梯监控证明,事发当日凌晨,钟魁直接乘电梯至15楼,走出电梯。 十分钟后再次进入电梯并乘电梯先后出入14层、13层、16层、14层,后又再次乘坐电梯至15层,走出电梯。 种种迹象表明,钟魁在明知1504室并非自家的情况下,还与1504室的徐莉发生关系,系故意与妇女发生关系,属于强奸行为。 3、 法院判决,钟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钟魁利用妇女熟睡将其误认为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钟魁虽系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钟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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