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因举报村支书贪腐,村民张大民家遭到村支书之子刘建军带人上门报复。17天后的晚上,刘建军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刘建军被砍中要害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家父子死缓。
(案例来源:司法裁判文书网)
2009年7月2日晚,刘建军因记恨村民张大民举报自己的村支书父亲,带人夜闯张家并打伤了他的妻子。17天后,刘建军再次趁着夜色强闯张家。
这次他没有上次走运,因为张家父子已经有了提防。在双方发生争执后,演变为肢体冲突。刘建军在打斗过程中,被张家父子用早就备好的工具击中后死亡。
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认为,张大民父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二人被判处死缓。两父子申诉了11年,未有改判。
2019年3月,张大民妻子常某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指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后河南省检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案发前17天,刘建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案发当晚,刘建军再次闯入张家,对于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但“仅仅依据刘建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张大民父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表面上就客观行为看,张大民父子在自家院内与刘建军发生冲突,杀死了非法侵入其住宅的刘建军,张大民父子的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符合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但正当防卫的认定,除了限度条件外,还有防卫时间的限制以及主观防卫意图的要求。
司法机关认为,张大民父子的行为在这两方面均有欠缺,不构成防卫过当。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未认定正当防卫,理由是:张大民父子先持武器做好了准备,在刘建军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将他砍伤。
也就是说张大民父子事先准备了武器,是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次,刘建军虽然强行闯入张家有错在先,但并不能因为前次他带人殴打了张妻就判断他这次来还是行凶。
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刘建军是来行凶的前提下,张大民父子已经备好武器,同时在刘建军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攻击,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对于此事,网友们争论不休,主要有以下观点:
A君:准备棍子在门后埋伏,不管死者进来干什么,都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B君:有人闯入你家,难道还是为了给你送锦旗?还得先等着看看他是想打你还是想杀你再决定你是要同等程度回打还是回杀?又或者是啥都不做束手就擒坐以待毙?
C君:在案件细节不明朗之前,我还是选择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一定有其充分理由。是否奉劝各位也不要被人当枪使比较好,先让子弹飞一会。
D君:如果是印巴冲突,巴基斯坦提前准备了武器,印度一入侵就打,是否也有过错呢?
其实,该案背后还隐藏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住宅(居所)防御权的问题。(保护隐私需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住宅是人们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自古以来就受到特别的保护。它的私密性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排外性,各国法律均对住宅权颁布了相应的保护性法律条文。
英美法系中的城堡准则始于罗马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被侵犯人可以对于入侵其住宅的进犯者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命武力)行使防范和对抗的权力,而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免于法律追究。
言下之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进入民众家中,否则后果难以预测。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我国刑法也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对公民的住宅权进行保护。
《周礼》: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汉律》: “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新乡头条#
由此可知,我国古代法律也赋予了较强的防卫权。对于无故侵入住宅,特别是夜间侵入者,即使采取极端措施致其死亡也无须担责。当然,现行的法律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深夜强闯他人住宅,而其之前还纠集多人上门报复,理论上是对他人造成了不法侵害,或者有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至于张家父子提前准备了棍子,是打算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这个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了。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承载了太多的普通民众的感情寄托和物质依托,家的安全是民众的基本安全需要。住宅安全无法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就无从谈起。
一个行为是否正当的认定,还得基于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的判断和反应。也就是说,如果绝大多数人在此种情形下都会做出类似行为,即为正常,也就是正当。
本案中的几个问题,不知大家如何理解和看待:事先准备棍子和主观犯意是否有关联?张大民父子当时是否能判断对方不是来行凶?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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