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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某80岁老人在医院认识比他小20多岁的女护工。老人出院后,女护工找上门

浙江嘉兴,某80岁老人在医院认识比他小20多岁的女护工。老人出院后,女护工找上门自愿与老人结婚并表示要为其养老送终。老人为表示感谢愿意将自己全部财产赠与女护工,但是为了稳妥起见老人先赠与了房屋一半产权。没想到,女护工拿到产权后对老人又打又骂,而且要与老人离婚。老人无奈之下将女护工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平湖法院)

吴大爷今年85岁了,老伴已经去世。两个儿子也在外国工作生活,平常很少回家。因为吴大爷是国企退休干部,工资比较高且以前身体很棒,孩子们对其比较放心,没有雇佣保姆照顾其生活。

前一段时间,吴大爷感觉自己身体不舒服,自己拨打120电话后被送到了急救室,但是周边一个亲戚都没有,连手术签字都是老人自己签,一股悲凉之感顿时袭到吴大爷心头,让他感觉到在国外的孩子真的靠不住。

住院期间,医院为吴大爷找到了一名女护工王翠花。王翠花今年50多岁,风韵犹存,而且善解人意,很快就得到了大爷的认可。了解了吴大爷的情况后,她经常在其身边吹风,表示吴大爷儿子无法依靠,本来吴大爷就对儿子有意见,现在更加认可了王翠花的观点。

经过医院的治疗,吴大爷康复后出院回家,本以为再也不会与王翠花有任何联系,没想到王翠花竟然找上门来,表示自己也想找个老伴,愿意照顾吴大爷,如果吴大爷愿意两个人可以办理结婚手续。

吴大爷认为自己年龄大了,身边确实需要人照顾,如果王翠花能够真心为其养老送终,自己把所有财产送给她都可以。

经过仔细考虑后,吴大爷与王翠花开诚布公的讲了自己的想法,并且要与王翠花双方签订协议,不能反悔,王翠花表示同意。

协议中双方约定,王翠花为其养老送终,吴大爷愿意将个人全部财产赠与她。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

结婚后,起初王翠花对吴大爷很好,每天照顾的无微不至,吴大爷十分感动。期间,王翠花以各种理由让吴大爷给其转款16万,并且经常在其面前提起可不可以先将一半房屋产权给她,吴大爷为了感谢王的付出同意了王的请求,随后办理50%产权变更手续。

没想到,产权到手后,王翠花性情大变,不仅经常与吴大爷吵架时恶语相向,咒骂其为啥不死,甚至多次殴打吴大爷, 吴大爷忍无可忍报警求助,之后两人离婚。吴大爷要求王翠花返还房屋产权,王翠花不同意。随后,大爷将王翠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一半产权的变更。 在法庭上,吴大爷表示他与王翠花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现在双方已经离婚,协议无效。现在双方已经离婚 扶养义务无法完成,他可以撤销赠与。 而王翠花也就在他家半年多,不仅拿走了16万元的现金,而且分走了一半的房产,明显是以哄骗财产为目的。 恳请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并责令其返还借款16万元。

王翠花则辩称,吴大爷赠与房屋50%产权的行为不是附义务赠与行为,其不能撤销该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赠与,并给出以下理由:

1.吴大爷协议书写后,继续对其财产处置,仍受法律的保护与约束。也就是说协议内容,与吴大爷处置这50%的房屋产权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按照协议撤销。

2.吴大爷在婚内对房产进行了变更登记,且产变更登记已经完成,她已经依法确定的获得了该房产登记的份额,任何人无权处置,已无权行使撤销权。

法院认为,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以王翠花为吴大爷养老送终作为条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吴大爷将涉案房屋50%份额赠与给王翠花,且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此后因双方产生矛盾,王翠花搬离并离婚,赠与合同约定的养老送终的条件实际上已无法达成;

赠与人依法享有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故吴大爷请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赠与合同被撤销之后,受赠人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需要办理赠与财产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如下:撤销吴大爷房屋50%产权的赠与,王翠花协助其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原吴大爷名下,并返还16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