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小伙闲来无聊,于是就加了一名陌生女子聊天,聊到情深处,两人相约见面,谁知男子刚来到女子家楼下的时候,就被民警给控制了,随即带回调查后认定小伙的行为属于嫖 娼未遂,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小伙不服认为自己顶多算是预备,于是将警告上了法院。
小刘是一名铁路工人,由于工作繁忙,所以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对象,不过,小刘似乎也不太着急,平时没事的时候,就喜欢上网聊天。
事发时,小刘认识了女子曲某,两人相谈甚欢,曲某随即约小刘到自己家中一坐,小刘欣然同意,于是就去了曲某所在的小区,谁知刚走到曲某得楼下,小刘就被民警给控制了。
原来,警方认定小刘这不是到曲某家约会,而是到曲某家嫖 娼,因此,小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而曲某则被处以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拘留期满之后,小刘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希望撤销处罚,但是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小刘,而是选择了驳回处理。
小刘认为,自己的行为顶多算是预备,根本不是未遂,《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41章41-04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中的第(5)项之规定,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所以,不能对自己进行处罚。
根据《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嫖 娼未遂的处罚条件是达成意向+着手实施,自己还没有找到房间就离开了,所以这是创造条件,而不是着手实施,因此不应该对自己进行处罚。
自己根本没有见到曲某,就算是主观上有想法,但是毕竟没有见到对方,对自己进行批评教育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对自己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这已经是违背了比例原则。
所以,小刘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
不过警方却表示,根据线索将曲某抓获后,曲某供述自己正在等待小刘来,于是就将小刘给抓获归案了,而且双方聊天记录也谈好了500元一次的价格,所以本案的其本违法事实是确实的,证据也是确凿充分的。因此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那么,二审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中规定,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节较轻”。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 淫嫖 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可以按卖 淫嫖 娼行为依法处理,但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根据被告 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小刘和对方约定好了时间、地点和价格,而且小刘也按照约定到达了指定区域并被被告抓获到案,故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嫖 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而被告按照法律依法对小刘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刘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