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双方自愿,一个是故意伤害,为何两个案件的定性挖坑女学生。 这两天网上披露了两起有争议的案例,关联到两个最重要的主导词:校园和女学生。 第一个案例,发生地点是登封市少室山武术学校,发生时间在2023年8月15日。学校教师蒋谋以生日为名把学生小梦带到了自己的宿舍,当时宿舍里还有其他教练。酒过三巡,蒋谋见时机成熟,就支走了其他教练,强行与小梦发生了关系。一个多月之后小梦母亲发现女儿不对劲,在不断逼问下得知女儿被蒋谋强奸了,梦母非常气愤震惊,立即报警,但是警方却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因为小梦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双方发生关系是自愿的。2024年1月,登封市检察院为此案召开听证会,4月12日,公安机关重新展开调查,社会正在等待调查结果。 第二个案例,发生地点是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发生时间是3月31日晚。3名醉酒男子调戏一名女同学,涉嫌流氓滋事,三名男同学发现后制止。醉酒男子不顾校园保安阻拦强行闯入校园,其中一名醉酒男子怨恨的掐住男同学小超的脖子,小超挥拳反击,该醉酒男子摔倒,头部撞倒在地。报警后被定为双方互殴,取得了谅解。不料醉酒男到医院被诊断为脑疝,于是小超被刑事立案拘留。醉酒男调戏女学生,强闯校园,又猛掐小超的脖子,男生就不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吗?目前该案例已经引起济南公安的重视,已经提级办理,案件调查情况将适时公布。 这两个案件牵涉的对象都是女学生,而且都和饮酒有关系,一个是教师诱骗女学生喝酒,进行侵犯,一个是男人喝醉酒,对女学生进行流氓滋扰,男学生见义勇为,摔倒醉汉。对第1个案件,警方的调查结果是双方自愿,不算强奸,不予立案。对第2个案件,警方的结论是男学生犯了故意伤害罪,要负担刑事责任。对如此的案件定性,广大网友炸了锅表示不认同。而警方也表示不能因为舆论左右了办案方向,但是并没有对案件的定性适用了哪些法律条款做进一步的声明。这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不牵涉个人隐私,更不会泄露国家机密,为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有必要对一些法律概念进行理清。教师给学生饮酒,犯罪意图非常明显,怎么就是双方自愿?醉酒男人对女学生耍流氓,并且嚣张的闯入校园对见义勇为的男生动手,摔倒在地最多是意外,怎么就是互殴或故意伤害?法律当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如果玩弄法律是不是另外一种渎职行为? 对案件的定性和网上的讨论,似乎都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就是这两个案件的发生地都是校园,针对的都是女学生,因此针对女学生要有特别的法律保护条款。法律规定和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是强奸罪。在校园内可以把这个年龄上调至16岁,甚至是18岁,教师无论什么的借口和学生发生性关系就是影响恶劣的强奸犯,首先双开,然后报警,如果教师成为采花大盗,那么这个社会就彻底乱了套。在校园内或者校园周边,只要是针对女学生的犯罪行为,都要罪加一等,在现有的法律条款下,判刑的年限增加一倍,至少是顶格判决,而且是硬性规定。 什么是未成年人?不应该受到年龄的绝对限制,只要是没有走出校门的中小学生都是未成年,除了要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多发,还要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这应该成为社会的绝对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