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几名日本中年游客在博物馆时,多次使用强光手电照射我国珍贵文物,中国游客看不下去上前制止,不料日本人非但不听反而拿白眼翻她,保安过来后竟然两手一摊,我们没有执法权……。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怎么办呢?
去年10月19日,四季如春的云南迎来了几位“不速之客”,在大理白族自治州的一个博物馆内,游客们正在津津有味的欣赏着琳琅满目的各类珍稀文物,人们中有一群人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从衣着打扮上可以看出来这是一群日本游客,只见他们一边三三两两的议论着一边频频拿出相机拍摄。
为了增加画面的清晰度,他们竟然相互帮忙着打开了随手拿着的强光手电,而博物馆内随处可见的标语都在告诉人们,不允许对着文物用强光照射,因为强光不仅会破坏文物的材质,更会加快文物的损坏。
人群中一位女游客走了出来,她开始连比带划的告诉日本游客,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然而这些日本游客不仅没有停止手里的动作,反而趁机翻了一个大白眼,之后仍然我行我素。
中国女游客一气之下找来了在这个展区巡逻的保安,让他们来出面干涉。保安过来之后,开始和对方交流,明确表示强光灯不能对着文物,请主动关闭。
然而日本游客一会装作听不懂,一会表示强光灯是相机自带的,自己也控制不了。总之就是各种推诿。保安先后三次上前和他们理论,最后说如果不能关闭那就请你们离开展馆。
此时人群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表达对日本游客的不满,但日本游客始终不屑一顾。 人们开始责问保安为什么不能拿出博物馆制度来处罚他们,但保安却非常无奈的两手一摊,说保安只有劝告的义务,但却没有处罚游客的权力。
一时之间人们都只能愤愤不平。 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处置他们吗? 首先博物馆在大门口明文规定不能使用强光灯,日本这样无视的态度不就是藐视吗?
也有网友担心的说,其实强光手电就是一个小型的扫描仪,轻轻一照就可以把一些文物的资料拷贝走,比如说文物数据以及文物的模型。那么这样的行为不就属于赤裸裸的偷盗行为吗? 难道对于以上两点法律也无法制裁?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1.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出境入境合法权益。但前提是所有外国客人入境之后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做出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各单位致使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虽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但也要以警告或者罚款的方式进行,数额为200元;情节较重的则要拘留5到10日,并要接受至少500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故意损坏国家文物古迹的同样要接受处罚,轻者罚款,重者更要负刑事责任。
那么很明显,日本人的行为已经触犯的法律。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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