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子如杀子!”广东广州,一男孩跟随家长到一商店买水,看到地上11个月大的女婴,莫名其妙,上前踹了女婴头部一脚。店主刚开始没注意到,后来听到女婴大哭,也没在意,后来查看监控看到这一幕非常气愤,于是找孩子妈妈理论,问问没想到,孩子妈妈不愿意道歉,还让其去找律师!
网传视频显示,视频中,一对母子在店门前买水,男孩走进店里,看到了在地上的女婴,趁店主不注意,转身一脚后蹬在婴儿的头上,导致婴儿的头猛地往前一晃。店主在女儿大声哭后,赶忙去哄。
据店主王女士介绍,男童踢的部位是自家孩子的脖子,后来找到男孩的妈妈,本想着让她教育教育孩子,怎料对方没有问其女儿怎么样,只是让男孩道歉,男孩笑嘻嘻地,开始还不愿意道歉。
她随后又要求男孩妈妈一起去医院检查,但男孩妈妈当场拒绝了。她气不过报了警,警方让双方调解,万万没想到,男孩妈妈说:“不用调解,你找我的律师。”然后直接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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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小时候都这么坏了,不好好教育教育长大了还了得?”“还要私人律师?看来来头不小啊!”“惯子如杀子,早晚会后悔!”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男童无缘无故踹踢女婴的行为,毋庸置疑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具有殴打“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等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其次,虽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从视频来看,涉事男童应该还不满14周岁,无需承担治安违法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再次,无需承担治安违法责任,并不是说没有责任!子不教父子!监护的意义不仅在于养还在于“育”!
一方面来说,公安机关依法可以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另一方面来说,《未成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涉事男童家长依法应当向受害女婴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男童做出了伤害他人的事情,涉事男童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重视孩子的教育,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发生这样的事情,对小男孩来说几乎无责,对小男孩父母而言,也只是赔偿问题,看起来不疼不痒。
但是,要知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恶不惩必成大祸。
因而在此希望涉事男童家长:别以孩子小一味地姑息自家的孩子,孩子总有长大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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