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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男子担任酒店门童期间,将客人遗忘的公文包藏在花丛中,酒店发现后,先是报

广东广州,男子担任酒店门童期间,将客人遗忘的公文包藏在花丛中,酒店发现后,先是报警欲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后又以违反内部规定为由将男子辞退。男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认为酒店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酒店赔偿男子4.48万元。酒店不服提起诉讼,结果再次败诉,随后不服又提起上诉,仍以失败告终。咋回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肖某在当地一酒店当门童,虽然工资不高,一个月只有3000多元,但是肖某也很知足,一干就是7、8年。

1年多前,一位客人前来酒店用餐,餐后将公文包遗落在酒店。肖某发现后,动了歪心思,偷偷将客人的公务包藏在花丛中,结果被酒店发现。

事后,酒店觉得肖某的行为性质恶劣,已经构成犯罪,便报警。报警后,又将肖某调至保安岗,不多久又以严重违反内部规定为由将肖某辞退。

肖某不服,认为酒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后认为,酒店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酒店赔偿肖某4.48万元经济赔偿金。

酒店不服,随后提起了诉讼。一审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酒店虽主张肖某存在藏匿客人财物的行为,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再次判决酒店败诉。

酒店仍不服气,随后又提起上诉。

酒店认为:第一、酒店在一审中已提供监控录像、情况说明、报警回执等多项证据,足以证明肖某在发现酒店客人遗失物后未将遗失物归还也未主动上报该情况,而是将客人的遗失物放入花丛中藏匿欲私自占有遗失物。

第二、肖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九条关于“拾遗”工作纪律的规定,同时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对酒店的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三、虽酒店的工作人员已依法报案,警方基于遗失财物价值等多种因素,未就肖某行为予以刑事立案。但其行为的违法属性难以否认。

认为酒店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肖某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处理。酒店开除肖某的做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认为,酒店称肖某在发现客人遗失物后藏匿欲私自占有,涉嫌刑事犯罪,并已就此报警。警方并未对此进行刑事立案,肖某该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酒店《员工手册》第7章第9条第2条规定,“(二)B类过失(较严重违纪,下达员工违纪通知单且现金罚款100-2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次出现B类过失,下达员工违纪通知单且现金罚款100元;半年内第二次出现同一类过失,下达员工违纪通知单且现金罚款200元;年内第三次出现同一过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补偿。7.私自将属于酒店的物品、饮品、食品,客人遗忘或赠送的物品携带出店或在店内毁损消耗。”

即便肖某真的存在酒店所说的情况,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对肖某作出处罚。酒店未履行《员工手册》规定的惩戒流程,直接作出开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正确,最终再次判决酒店败诉。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开除员工不能任性!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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