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60岁大爷走在路上,突然蹿出来一对夫妻,劈头盖脸对着他混合双打,他本能的还了手,却被警方认定为互殴,拘留了他10天,可把大爷憋屈坏了,把警方告上法庭,没想到,案子竟然打了两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一直打到最高院,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老李是一位已过花甲之年的老人,这天中午,他吃完饭再家里午睡了一小会,睡醒之后决定去附近的菜市场买些排骨和莲藕,晚上改善一下伙食,炖一锅汤喝。 他今天的心情不错,一路哼着小曲走出了小区,让他想不到的是,一场无妄之灾正悄悄地向他袭来。 就在老李刚刚走进菜市场的时候,一道刺眼的阳光让他不自觉地闭上了眼睛,也就是在那一瞬间,徐长林夫妇出现在了他的面前。 接着,老李就被他们夫妻俩给打了,眼前的世界开始旋转起来,等他反应过来时,已被徐长林夫妇按在地上无法动弹。 徐长林夫妇是老李的死对头,一年前因为一起经济纠纷,两人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老李胜诉。 然而,徐长林夫妇心中始终怀恨在心,这次很明显就是来报复老李的。 虽然对方是两个人,老李寡不敌众,然而,在求生欲的驱使下,他也开始了自卫。 他用尽一切力量挣扎着,试图摆脱束缚,在混乱中,他从口袋里掏出了手机,本想通过拨打报警电话来寻求帮助,却不料遭到对方一掌击落。 在这场厮打中,徐长林夫妇显然占据了绝对的优势,他们肆无忌惮地对老李进行攻击。 然而,在徐长林一拳击中老李的左眼时,老李的情绪彻底爆发,他开始激烈地反抗。 就在这时,几位路过的行人实在看不下去这一幕,纷纷上前制止,并打电话报了警。 本以为警察能替他伸张正义,把那夫妇俩人绳之以法,可老李却发现,警方居然将自己也当作是打人者进行了拘留。 警方认定双方是互殴行为,不光是徐长林夫妇被拘留10天,自己也要被拘留10天。 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一个无辜的受害者怎么就变成打架斗殴的了,因此,老李决定寻求法律途径,将此事告上法庭。 然而,老李却不知道,这条路将会走得有多么漫长,一审、二审、乃至最后的最高法,他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耗费了两年的时间。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成了争议焦点之一,老李坚称自己在那场冲突中是处于防卫者的位置,而警方却将他视为同罪犯一样的地位。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一个人在进行保护自身或他人权益的行动中,对不合法侵犯者造成伤害时,其行为被认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据此,老李认为自己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被迫还击,理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派出所方面则坚持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应处以五日以上的拘留。 在警方看来,老李并没有利用逃离的机会避险,而是在有机会逃避的情况下选择还手,因此被认定为“互殴”。 最终,此案在高院的审理下得以定论,法官在详细审查了案件现场监控录像后得出结论,徐长林夫妇明显带有预谋性地攻击老李,并在冲突中占据主动位置,老李在遭受徐长林夫妇攻击的过程中不得不进行自卫,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 此外,考虑到老李在遭受攻击时的具体情境,以及其在最初阶段的忍让态度,高院认为老李的反抗行为完全是出于迫不得已。 因此,高院做出了撤销对老李处罚的决定,宣布老李胜诉。 尽管这场官司终于有了一个公正的裁决,但老李失去的两年时间及艰辛却是无法挽回的。 对于“互殴”这一概念,老李心中不禁生出了疑问,究竟是何种原因促成了这一规定? 他认为,在打架事件中,谁先出手伤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对受害者的自卫行为进行追究。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感谢点赞,关注,转发,谢谢! [免责声明]此文章旨在倡导社会正能量,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如有事件存疑部分,联系后即刻删除或作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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