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夫妻存折里少了32000元,不认可银行提供的取款凭证,认为被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要求银行提供取款人的身份证明。银行辩称:“50000元以内取款,不用核对取款人身份”。夫妻接下来的反问亮了!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大爷和妻子两人相依为命,共同度过了数十年的风风雨雨,两人勤劳节俭了一辈子了,手里也攒了一点积蓄。 在他们那个年代,钱这个东西放在银行里是最安全的,所以他们一有点余钱就都存银行了,这几年来也存了有几万块。 那天,朱大爷像往常一样去银行查询自己的存款情况,当他翻开存折时,却发现有两笔共计2万元的陌生取现记录。 他记得自己最近并没有进行过这样的操作,于是先想到的是妻子动存折里的钱了。 然而,当朱大爷向妻子询问此事时,妻子却坚决否认,并表示对此事一无所知。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在朱大爷的追问下,妻子也翻开了自己的存折,惊讶地发现上面竟然少了1.2万元。 这让夫妻俩都感到非常困惑,他们都没有动过存折里的钱,而且存折也没丢过,密码也从来没给别人说过,那这钱到底去哪了? 为了弄清真相,朱大爷和妻子找到银行理论,然而,银行方面却拿出了取款凭证,坚称那些款项确实是他们夫妻俩自己取走的。 朱大爷和妻子对凭证上的签名予以否认,要求银行提供监控录像或其他身份证明,但是,银行拒绝了他们的请求,无奈之下,朱大爷只得报警寻求帮助。 然而,警方的调查迟迟没有结果,这让朱大爷和妻子感到十分焦虑。 他们决定诉诸法律,状告银行并要求赔偿。 在庭审中,银行坚持取款凭证已证明案涉款项由朱大爷夫妻本人办理。 银行还声称,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对于5万元以下的取款交易无需核对取款人身份。 朱大爷和妻子对此不以为然,他们认为银行的这种说法自相矛盾,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每次办理银行业务,即便只是打印流水,银行都必须要求出示身份证并通过人脸识别。 因此,他们当庭申请对凭证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希望能借此揭开事情的真相。 一审法院令朱大爷夫妻大失所望,非但拒绝了鉴定申请,还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请。 朱大爷夫妻坚称,他们定期查看存折,并从未委托他人取款,因此怀疑银行内部人员有盗窃行为。 他们提出,银行可能伪造或删除存折信息,以便非法取款。 尽管朱大爷夫妻强烈要求对取款凭证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并非出自他们之手,但一审法院并未接受这一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朱大爷夫妻提供了存折记录,试图证明他们的存款被不明原因地减少。然而,由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或目击证人,法院无法认定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朱大爷夫妻进一步声称,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有责任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他们认为,即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盗窃,也应推定银行存在过错。 然而,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朱大爷负有举证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朱大爷夫妻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表明存款被盗取,且也未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证据。 法院援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办法》的规定,表明银行针对5万元以下取款交易确实无核对身份义务。 此外,法院指出朱大爷夫妻未能合理解释银行工作人员如何获知账户密码,因而主张缺乏合理性。 二审法院认为无需对取款凭证上的签名进行鉴定,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朱大爷夫妻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在于,银行在核对存折和密码无误后,向取款人支付款项并无过错,而朱大爷夫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窃取存款的指控。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感谢点赞,关注,转发,谢谢! [免责声明]此文章旨在倡导社会正能量,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如有事件存疑部分,联系后即刻删除或作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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