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大妈参加老年人旅行团到某度假村游玩时,在温泉中心的更衣室拍照并发到微信群。女团友发现自己没穿衣服出现在该照片中后,报警求助。大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团友又将大妈告上法庭,主张赔偿其3万元精神损失费。但大妈却以其不是故意的、已被处罚并赔礼道歉为由抗辩。 (来源: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 张大妈是某厂的退休工人,她的工作生涯都在这家工厂度过,从一名普通的纺织女工到后来的车间主任。 退休后,她依然有很高的活力,经常与老同事们聚在一起回忆过去的时光。 这次她和丈夫一起报名参加了一个专为老年人设计的旅行团,这个旅行团共有30人,都是像他们一样的退休老人,希望通过旅行来丰富自己的退休生活。 与此同时,李大妈作为某水泥厂的退休工人,她也和几位老同事决定加入这次旅行,对于这次旅行,大家都充满了期待,毕竟辛苦了一辈子,终于轮到他们享受生活了。 在出发前,为了便于管理并确保所有成员都能及时收到行程安排、注意事项等信息,导游决定临时组建一个微信群。 在张大妈和李大妈的带领下,所有的团员都加入了这个群,大家纷纷表达了对这次旅行的期待。 随着出发日期的临近,群里逐渐活跃起来,每个人都开始准备自己的行囊,期待着一场难忘的旅程。 几天过去,旅行接近尾声,旅行团来到一处旅游度假村,这里设有泡温泉池的项目。 不过,进入温泉池需要换上泳衣,张大妈和李大妈等人进入女更衣室准备换衣服时,李大妈竟然掏出手机,在更衣室内为同行友人拍照,并将照片发送至微信群内。 十几分钟后,张大妈从丈夫的口中得知了一个很丢脸的消息,在试衣间换衣服的时候,李大妈竟然把没穿衣的自己拍了下来! 张大妈愤怒地找到了李大妈,质问她为什么要这样做,面对张大妈的质问,李大妈显得有些手足无措,她解释说自己只是觉得那张照片很有趣,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并没有恶意。 然而这样的解释并不能平息张大妈的怒火,两人随即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导游在得知此事后,为了平息事态,立刻将那个微信群解散了,并劝说双方冷静下来。 李大妈也在导游的陪同下,向张大妈诚恳地道歉,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但张大妈无法接受这样的道歉,她觉得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于是决定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调查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李大妈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尽管法律已经给予了处罚,但张大妈心中的创伤却难以愈合,她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而且这件事也给她的家庭带来了困扰,她与丈夫之间的感情也因此出现了裂痕。 在这样的背景下,张大妈决定将李大妈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在诉状中提出,李大妈应该对她侵犯隐私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等事由负责,并要求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庭上,李大妈为自己辩护时称,照片中老同事李某摆了个姿势,她以为对方想要拍照,所以才拍下了张大妈的身影。 且公安机关已经处罚了她,她也已经当面道歉,张大妈就不应再要求她承担责任。 而且张大妈虽然出现在照片中,但身边还有人挡住了大部分身体,加之导游及时解散了群,所以不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张大妈则反驳说,虽然微信群已解散,但次日她依然能在群内看到那张照片,不排除已有人保存。 而且,更衣室内到处贴有"禁止拍照"的警示牌,李大妈明知此规,仍旧拍照,显然是故意行为。 虽有人挡住了部分身体,但她当时全身赤裸,脸部和隐私部位清晰可见。 更重要的是,事件发生后她与丈夫多次因此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给她带来了巨大精神创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擅自披露或公开他人隐私构成侵权。 在未经张大妈允许的情况下,李大妈发布了涉及对方隐私的照片,即使群已解散,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民事侵权,且给张大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法院参考了具体情节,包括群已解散、李大妈已当面道歉、已受行政处罚等,以及张大妈所受损害的程度,遂判决李大妈赔偿张大妈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感谢点赞,关注,转发,谢谢! [免责声明]此文章旨在倡导社会正能量,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如有事件存疑部分,联系后即刻删除或作出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