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终于败诉了!”山东滨州,女子在银行存了400万1年定期,3.3%的利息,共132000元。万万没想到一年后,女子去银行取款,银行却说,她的卡里一分不剩。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这是美好的一天,平女士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熠熠生辉。
她轻施粉黛,就明媚动人,更平添了她的气质与魅力。她走出家门,驾驶着她的大奔,如同一位骑士,奔向银行的疆场。
回想起一年前,她将闲置的400万元,在银行柜员的巧妙劝说下,存入了一个1年定期。按照双方约定的3.3%的年利率,她的一年收益相当可观。
虽然没有一亩三分地,但是平女士的心中却种下了一颗金色的种子。
她将400万元,播撒在银行的土壤中,期待着它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如今,那颗种子已经长成了参天大树,挂满了丰硕的果实。
平女士怀揣着秋收的希望,走进了银行的大门。她要将那些硕果摘下,颗粒归仓,然后再次播种,再次收获。
她的心情如同秋天的丰收季节,充满了喜悦和满足。
她知道,她的财富正在不断地增长,她的收获正在不断地增多。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柜员接过她的银行卡,操作后又丢了出来,说她账户里分文不剩。
这句话简直像一声炸雷,让平女士震惊不已,她以为自己听错了让柜员再说一遍。
柜员有些不耐烦,又重复了一遍,平女士还是不相信,又让她再确认一下,结果还是她的400万存款不翼而飞!
当时是什么心情呢?就像农夫辛苦一年,呕心沥血,汗滴禾下,到了收秋时节发现,一地的庄稼,全被猪拱了,颗粒无收,那种绝望悲愤无法言表。
现在,你告诉我钱没了,一句轻飘飘的话,就让她多年的努力,化为乌有,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岂能容你?
看平女士情绪激动,不依不饶,银行领导出面,告诉平女士一个让她难以置信的事实。
那就是当初给她办理存款的柜员,和银行的会计主管,两人串通一气,同流合污,直接把她的400万,私自转入他人账户,并出具了伪造的存单。
也就是说,这400万根本没到银行账户,半路被两人截胡了。
现在,这两人东窗事发,锒铛入狱,所以,银行认为平女士应该追究她们两人的责任,这事和他们银行无关,他们也是受害者。
银行负责人的解释,让平女士更是火冒三丈,我当初把钱存你们银行了,没有存给柜员,你们对职员职业操守没把好关,她们职务犯罪了,和我有什么关系?
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我凭啥去找他们?要找也是银行去找,我只认银行。
但银行却认为,400万没到银行的账户上,银行和平女士就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她找银行名不正,言不顺。
平女士无奈,既然你银行不讲理那我们就去讲理的地方说理,于是,平女士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平女士要求银行赔偿自己400万的本息,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我国,存款人受法律的保护,即存款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自己的储蓄存款,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
平女士认为,自己在银行工作时间,来到柜台办理存款业务,虽然把钱交给了柜员,但她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她们的渎职行为,是银行用人不善,银行的监管和管理出了问题,凭什么让自己买单?
而且,存单是伪造的,她作为普通百姓,只要核实数字和银行印章就可以了,存单真伪,她没办法鉴定。
2、银行一口咬定,400万没到银行账户,他们之间不存在存储合同关系,银行没有错过,不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认为,400万没进银行账户,银行和平女士并非合同双方,柜员和会计,是犯罪行为,非职务犯罪。
她们已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被刑事拘留,这是她们以个人名字实施的行为,银行没有责任。
3、法院判决银行败诉,赔偿平女士400万本金和132000元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平女士在银行工作时间,来到银行办公地址,把钱给了银行柜员,拿着银行给的存单离开,所以,她认为,该存单是真实有效的。任何一个人,都会这么理解。
柜员的操作,在行使银行的代理权,所以,银行应该赔偿平女士的400万本息。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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