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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鸡毛当令箭,欺负老百姓!”吉林松原,一女子到银行取钱和柜员发生争执,被民警

“拿着鸡毛当令箭,欺负老百姓!”吉林松原,一女子到银行取钱和柜员发生争执,被民警戴上手铐带回。没想到,胳膊竟被拧断,女子向公安局索赔未果,将公安局告到法院。法院判了!

··裁判文书网·

王某和刘某是一对夫妻,两人为了这个家庭辛辛苦苦付出着。靠着两人的多年打拼,过上了小康生活。

伴随着两人的收入越来越多,手里的积蓄也越来越多。在家放着总觉得不心安,为了安全着想,两人便将钱存到了银行。

这天,家里遇见突发状况急需用钱,于是王某和刘某一起来到银行。看到柜台处还有不少人在排队等候,两人直接来到自动取款机处取钱。

可没想到,卡插进去输入密码,却没有钱,再次尝试之后还是同样的结果。于是,刘某就找上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把自动取款机内放钱。

但工作人员对他的要求根本不予理会,看着对方傲慢、无视的态度,刘某觉得自己的尊严被践踏,于是就指责起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哪肯受这份气,直接回怼了回去。见两人之间的争执越发严重,看着事态越来越严重,银行内的其他工作人员便报了警。

民警到了现场不由分说就将刘某按倒在地,并戴上手铐。王某上前理论也被民警强行按倒,戴上了手铐,将两人带回公安局进行询问调查。

可当民警在给王某戴手铐时,拧断了她的胳膊。当时她就告知民警,说自己的胳膊十分疼痛被扭断,但民警并未理会。

民警将她带回公安局一个多小时之后,才将手铐打开,并通知了家属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经过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臂尺骨开放性骨折,后又经过司法鉴定,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向公安局索赔36万,而公安局却不同意。

对于王某的说辞,公安局也表明立场,之所以会将王某按倒在地并戴上手铐,是因为在传唤刘某时,王某上前阻挠,存在妨碍公务的行为,才对她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于王某的索赔要求不能答应。因为王某住院之后,公安局为其垫付了58000元的医疗费,不应再进行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公安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安局违法,并赔偿她的损失。

经过法院审理,公安局在对辖区范围内违规违法的个人或者是组织,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而王某上前阻止,涉嫌妨碍公安局执行公务,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但采取措施时,对王某的人身安全造成损伤,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应当对其进行赔偿。 对于王某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应当予以支持。

而王某提出的后续治疗费以及二次手术护理费并未实际发生,也未提供有利证据,不予支持。伙食补助费、母亲赡养费、交通费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安局共计赔偿王某损失229495.80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后续治疗费用必然会产生,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应当维持原判。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可依法另行主张其权利。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解读呢?

1、王某涉嫌妨碍公务,民警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

《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局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公安局在对刘某采取措施时,王某上前阻扰,涉嫌妨碍公务。民警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在采取措施时使用警械,符合法律规定。

2、王某有权要求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

《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将王某按倒在地,并将其胳膊拧断,经过司法鉴定,其伤势为九级伤残。对王某造成的人身伤害,王某有权提出赔偿。

3、公安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王某提出的实际损失予以支持,但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公安局共计赔偿王某损失229495.80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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