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可思议了!上海,一男子入住酒店,过了退房时间,迟迟没有下来,工作人员上去敲门,屋内却没有任何动静,店家打开房门,却发现男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经鉴定,男子系猝死。男子家人将酒店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酒店承担10%的责任,赔偿19万元,二审有了不同看法。网友:这才是法治社会,不是谁闹谁有理! 2023年2月,陈先生在喝完酒之后来到了一家酒店之中开了一间房,想要休息。 走到房间门口之后,陈先生突然感觉身体有点不舒服,胃里一阵翻江倒海,一个没忍住,在房间门口呕吐了起来。 酒店经理老段看见这个情况,赶紧跑上前去询问陈先生是不是哪里不舒服,要不要打120。 但是陈先生却表示,就是喝酒喝多,现在吐完感觉好多了,回去睡一会就行,不需要打120。 酒店里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老断也就没有多想,在陈先生明确的拒绝了他的提议之后,他便没再多说什么,叫来保洁将房间门口打扫了之后,便去处理其他事情了。 结果一直到第二天的退房时间,陈先生依旧没有出现,于是酒店经理便来到陈先生的房间门口,敲门询问陈先生是否要续费。 但是他敲了好几次里面都没有回应,感觉有点不对劲的酒店经理赶紧找来房间钥匙,进入房间查看情况,结果发现,陈先生已经没有了呼吸。 意识到事情严重性的的酒店经理赶忙拨打了120,但是已经为时已晚,救护人员来了之后,当场就宣布了陈先生死亡的消息。 陈先生的家属在得知这件事情以后,悲痛欲绝的他们将陈先生死亡的原因全部归咎到了酒店身上。 家属认为,酒店在陈先生表现出明显病状时,没有采取更积极的措施确保他的安全,如强制送医或联系急救中心等。 于是一纸诉状将酒店方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酒店规定的退房时间是12点,但是去催促陈先生退房的时间却是13点50分。 如果酒店方面能够按规定时间去的话,那就可以尽早发现陈先生的异常情况,陈先生是有可能及时得到救治,而不至于导致最后死亡的。 因此酒店方确实未能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酒店方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酒店延迟退房至下午2点是业内惯例,旨在给予客人更多的便利,并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而且陈先生入住的时候表现的十分正常,没有丝毫的异常状况,即使是陈先生喝完酒呕吐的时候, 都一直保持着十分清醒的意识,而且还明确的拒绝了酒店经理的提议,因此酒店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在权衡双方理由后,最终判定酒店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陈先生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撤销了一审判决,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酒店有责任保护客人的安全,但在陈先生明确表示不需要进一步帮助的情况下,酒店无法强制干预。 此外,酒店提供的延迟退房服务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是一种人性化为客户服务的有力举措,不应被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感谢点赞,关注,转发,谢谢! [免责声明]此文章旨在倡导社会正能量,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如有事件存疑部分,联系后即刻删除或作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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