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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初中生在公园厕所侵犯8岁女童后续来了,男孩家想掏两万和解但要写谅解书,女

13岁男初中生在公园厕所侵犯8岁女童后续来了,男孩家想掏两万和解但要写谅解书,女童家属报警,警方依法不予立案,当地出官方通报,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今年2月26日,广东清远一13岁男孩在公园厕所内侵犯一名8岁女童,女童父母报警后,当地警方快速反应,组织警力侦破,仅用两个多小时就将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3岁)抓获。经审查,陈某对其涉嫌强奸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遗憾的是,由于陈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当地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并将陈某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

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做法没有错,即便于情不合,也必须依法办案。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定位12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别说女童家属想不通,就连公众也想不通,“法”怎么能对“不法”让步,法律维护了施暴未成年人的权益,那被侵犯女童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谁来为她伸张正义?只因为犯罪的是未成年人,年龄就成了他们的免罪金牌,逃过了法律的制裁。

13岁男孩接受一段时间的训诫教育,又可以堂而皇之地回去上学,然而他对被侵犯女童身体和心灵造成的伤害却无法抹平,这噩梦般的经历可能会伴随女童的一生。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重视起来,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不是到了修改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