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男子怀疑一大妈偷东西,便让大妈打开编织袋看看,遭拒后声称报警。谁料大妈闻言大怒,拿起砖头就朝男子砸,后在捡砖头时,失去平衡摔至骨折。事后,大妈报警,虽然警方认为男子没有责任,但是大妈认为不是男子无端冤枉自己,自己也不会受伤,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5万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来源: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张大妈正在她家的地里劳作,夕阳西下时分她拔了一推萝卜装进了编织袋里准备带回家。 当她途经隔壁的一片正在建设中的工地时,这片工地的看守王某注意到张大妈手中的编织袋,不由自主地想到了可能存在的盗窃行径。 因此他直接上前拦下了张大妈,直言不讳地质问张大妈是否从工地偷取了什么物品,请求要求张大妈打开编织袋让他看一下里边装的是什么东西。 张大妈从未遭遇过如此尴尬的局面,她被这一无理指控激怒了,直接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见状,也不怨和张大妈产生争执,于是便说要报警处理。 谁知张大妈一听王某要报警,直接恼羞成怒,随手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作势就要向王某砸去。 王某也不敢抵抗,赶紧跑到工地里面,并且将工地大门给关了上去。 结果张大妈依旧不依不饶,在门口大声指责王某,期间还不停地用石头砸门,却不料因为脚下的地面不平,导致失去平衡摔了一跤,重重地倒在地上。 这场事故造成了张大妈腿部骨折,光医药费就花了好几千块钱,出院时候张大妈听说警察认为王某没有责任将他给放了。 于是,她将王某以及工地的负责人一起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 在审视了所有证据后,法官发现,除了张大妈本人的陈述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表明,她与王某之间的争执足以让她精神崩溃并因此摔倒受伤。 事实上,据当事人反映,张大妈和王某之间并未发生激烈的争吵,王某仅是语言要求张大妈打开编织袋接受检查,并未采取强制措施。 反而是张大妈拒绝接受检查后,情绪激动,不断地用石头砸王某关上门的院子,才导致自己不慎摔倒。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王某的行为与张大妈受到的伤害之间缺乏必要的“相当性”,也就是没有足够的证明能够表明这次争执直接引起了她受伤。 法官做出了最终的宣判:张大妈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某应该对她的伤害负责,因此驳回了张大妈的述求。 那么,你觉得在这次事件中,王某是否应该为张大妈的伤害承担责任呢?欢迎你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