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警方也没用,100%的互殴!四川宜宾,父子俩遭群殴后还手,被警方认定为互殴,
起诉警方也没用,100%的互殴!四川宜宾,父子俩遭群殴后还手,被警方认定为互殴,而后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父子两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
关于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目的只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不能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日常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虽然看似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却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第一种,正当防卫的目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如果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二种,综合考虑案发的起因,如果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后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矛盾升级都有过错;或者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互殴,而非正当防卫;
第三种,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 情况下,有其它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可行为人却选择用私人暴力解决问题,同样不属于正当防卫。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因为挪车问题引发争执,这一点周氏父子的陈述和警方的通报结果一致,但对于争执之后的事情,双方对案件的描述存在出入。
周氏父子称,是案外人陈某三人先动手打人,周氏父子一直都是被迫的反击,从来没有故意的殴打行为。
从周氏父子的发声来看,如果真如二人所言,那么二人的行为就是毫无争议的正当防卫行为。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案发现场不仅有证人,还有监控视频还原了整个案件经过,所以二人对案件的陈述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完整的监控视频后,可以从中得出事情的大概经过:
第一、双方之间因为琐事引发纠纷时,互相都有辱骂对方,双方都没有克制自己的情绪,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所以双方都存在过错;
第二、虽然是陈某一方先殴打了周父,但周父立刻进行了反击,周子见状也立刻加入了战斗,开始殴打陈某一方;
第三、5人扭打在一起到底起身后,均已停止了攻击,周父又主动去殴打三人,导致双方再次发生互殴;
第四、在殴打的过程中,双方都未使用工具,但期间周子从车内取出一支木棒欲攻击对方,被周父拦下。
综合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周氏父子全程积极参与打斗,从未克制自己情绪,故警方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没有争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常理上看,本案属于日常纠纷引起,所以在双方同意调解且互相谅解的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情节轻微,对双方都免于处罚,但由于周氏父子拒绝调解,所以不属于情节较轻。
至于为何认定周氏父子的情况属于结伙殴打他人,则是警方从监控中看到,双方在第一次冲突结束后,周氏父子再次主动殴打对方,结合全案经过,也应当视为二人的情况同样结伙殴打他人。
当然,互殴并不是简单的各打五十板,考虑到陈某三人的过错较重,所以警方最终对陈某三人处以较之周氏父子更重的处罚。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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