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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丈夫意外去世,女子将一岁多的儿子留给婆婆照顾,自己则外出打工。女子一

四川攀枝花,丈夫意外去世,女子将一岁多的儿子留给婆婆照顾,自己则外出打工。女子一去不返,并在打工期间,再次结婚。消息传到老家,婆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子支付孩子抚养费42000元,法院判决下来,支持婆婆诉求,谁知女子却拒绝支付,还把婆婆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法院这样判了。

张燕呆坐在床边,眼泪扑洒洒往下掉落,丈夫罗刚,咋就说没就没了那?

2013年,张燕嫁给了罗刚,那真是奔赴了爱情,云南到四川,千里迢迢,也没挡住张燕的心意。

罗刚家境一般,生活简朴,张燕并没嫌弃,婚后不久,就给罗刚生下儿子,取名罗浩,日子虽苦也是甜蜜蜜。

命运总是令人措不及防,在2015年的一天,罗刚出了意外,当场死亡。

消息传到家里,张燕顿时懵了,她绝不相信,罗刚就这么抛下了自己,抛下了儿子!

婆婆得到噩耗,直接晕了过去,好一阵子才慢慢缓了过来,白发人送黑发人,痛彻心扉。

办完了后事,婆媳俩呆坐着,相对无言。

家里没了罗刚,就没了顶梁柱,剩下这妇孺老小,今后的日子又该如何是好?

张燕决定出去打工,自己才二十多岁,总不能在这里坐以待毙。

拿定了主意,张燕把一岁多的罗浩托付给了婆婆李大妈。

李大妈婆娑着泪眼,接过了孙子。她知道儿媳年轻,走就走吧。

谁知张燕这一走,再没有回来过。婆婆和孙子,在亲戚们的帮助下,日子过得还算不错。

李大妈在2017年的时候,将罗浩申请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没有双亡,但家庭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抚养的儿童。

多年以后,张燕再婚的消息传来,李大妈思前想后,孙子年纪还小,以后用钱的地方多了。

于是李大妈就把张燕起诉到法院,要求张燕支付孩子这么多年来的抚养费。

法院经核实后,判决张燕支付孩子抚养费共计42000元。

张燕表示自己没钱,无力支付。

张燕将李大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张燕表示,自己并没有抛下儿子不管,她这几年,也并非没有回来过。可是,婆婆李大妈和张燕发生矛盾,躲闪着,不让她见孩子。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婆婆李大妈要求张燕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42000元。张燕作为母亲,对孩子具有法定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张燕在丈夫去世后,应当担负起母亲的责任,但是,在她外出打工后,却从来没有给孩子拿回来过一分钱。

张燕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儿子罗浩一直由婆婆李大妈抚养,李大妈有权利要求张燕支付孩子抚养费42000元。

并且,这42000元,是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张燕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定的,并没有超出张燕能够负担的能力之外。

2、张燕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张燕认为,如今孩子已经年满10岁,婆婆李大妈已经54岁,李大妈没有文化,无法教导孩子。

而自己现在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都比较利于孩子今后的发展。

因此,张燕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第2款规定: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燕认为,儿子和李大妈继续生活下去,对儿子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利影响。

自己能够给儿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所以才要求儿子由自己来抚养。

张燕还提供证明,证明现在的家庭成员愿意接纳儿子罗浩。

3、法院审理认为:孩子从1岁起,就跟着自己的奶奶李大妈一起生活。孩子如今已经10岁,可以根据孩子意愿来决定孩子最终归谁抚养。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认为,张燕自外出打工,从未和孩子有过联系。

孩子和张燕感情几乎没有,对于孩子来说,这个母亲,相当于没有。

法院也问了孩子罗浩的意愿,孩子表示,愿意和奶奶一起生活。

这时,李大妈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张燕在2013年,张燕有过犯罪记录。

所以,李大妈认为张燕并不能好好抚养罗浩,还会对罗浩将来的生活和发展造成困扰。

罗浩多年以来,和奶奶互相依靠,罗浩也已经习惯了当下的生活习惯和环境。

如果强行改变,罗浩肯定会不适应,对罗浩的健康,成长,有不利因素。

法院最终驳回张燕的上诉。

法院判决:罗浩继续和奶奶李大妈一起生活,张燕需支付抚养费42000。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