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子嫁二婚男子,将7岁继子视如己出,4年后,丈夫去世,继子生母不愿意接他回去,所以由女子继续抚养继子。后来,女子改嫁,和现任丈夫共同抚养继子,直至他去参军。继子不幸因公牺牲,部队发放109万的抚恤金。这时,生母上门讨要这笔钱,被拒后,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黎娟的婚姻却并不美满,尽管和丈夫感情很好,但她的一生都遭受着不能生育的折磨,久而久之,夫妻之间的感情变得越来越淡薄,最终导致离婚的结果。 离婚后,黎娟一度陷入了痛苦的低谷,就在这时,胡志斌出现在她的面前,胡志斌和前妻陈雪梅是在父母的撮合下结合在一起的,二人并没有太多的感情基础,最终在孩子7岁那年,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不得不离婚分居。 离婚后,陈雪梅不愿意接回他们唯一的孩子,胡志斌只好独自一人抚养胡亮,半年后,在亲戚的介绍下,胡志斌认识了黎娟。 彼时,胡志斌了解到,黎娟性格温婉,花钱也不大手大脚,是一个会过日子的女人,而且,胡志斌也看出,虽然不能生育,但黎娟很喜欢孩子,一定会对胡亮好。 婚后,黎娟果然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视胡亮如己出,悉心呵护着,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谁也没有想到,仅仅四年后,胡志斌就突然去世了。 胡志斌的离世,无疑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黎娟再次痛失爱人,胡亮才11岁就失去了父亲的庇护。 安排好胡志斌的身后事后,黎娟给陈雪梅打去电话,想让她把胡亮接走,没想到,陈雪梅竟然无情地拒绝了。 黎娟心痛地看着眼前这个可怜的小孩,父亲去世了,亲生母亲也不要他了,黎娟毅然决定自己继续抚养胡亮。 就这样,母子两人相依为命,日子虽然穷困,但胡亮却在黎娟的悉心照料下,茁壮成长,两人的感情,也越来越深厚。 转眼两年过去了,黎娟在工作中认识了张铁军,张铁军本人性格耿直善良,对黎娟母子非常照顾,不久,他向黎娟表达了自己的爱意,希望能够照顾她们母子一辈子。 黎娟被张铁军的诚意所打动,但她没有被爱情冲昏头脑,她让张铁军再三保证,必须要如同亲生儿子一样疼爱胡亮,不能让他受丝毫的委屈,在得到张铁军的肯定回答后,黎娟才同意和他生活在一起,不过两人并未领证结婚。 婚后,张铁军如约言,承担起了整个家庭的重担,他事无巨细地关心和爱护这对母子。直到胡亮长大成人,他都一直视胡亮如同自己的亲生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过着平凡而幸福的生活。 胡亮高考结束后,他并没有急于填报志愿,而是对父母们说出了自己的心愿,想要参军为祖国效力,黎娟夫妇最终尊重了胡亮的理想。 在胡亮离家参军前的那个阳光明媚的早晨,黎娟夫妇依依不舍地把儿子送上了开往市区的列车。谁也没有想到,这竟成了他们最后一次见面。 三年后,一个噩耗如惊雷般传来——胡亮因公殉职了,这个消息无疑给黎娟一家人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事后,部队依规发放了109万元的抚恤金,不过这笔钱也无法弥补黎娟失去儿子的痛苦。 就在黎娟悲痛欲绝之时,生母陈雪梅一听说儿子殉职的消息,第一时间就找上了黎娟,开门见山地表示,这笔109万抚恤金应该全归她所有。 这话无疑令黎娟怒不可遏,她颤抖着全身,对陈雪梅大声咆哮:"当初是你不要的小亮,是我含辛茹苦把他养大成人!这些年你根本没尽过做母亲的责任,你有什么资格来分这笔钱?" 两人争执不下,最终,陈雪梅留下一句狠话"那就法院见吧",便摔门而去,事情还真就被陈雪梅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双方理由鲜明对错,各自理直气壮。 最终,法院认为胡亮从7岁起,就一直由黎娟抚养,再婚后更是由她和张铁军共同抚养。他们已经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有权分得这笔抚恤金。 不过,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6条的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胡亮在7岁之前的确由亲生母亲陈雪梅抚养,陈雪梅在这期间仍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他们母子关系依然存在。 因此,法院酌情认定,黎娟、张铁军、陈雪梅三人都是胡亮的合法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考虑到诸多因素,经过权衡,法院最终判决,抚恤金按陈雪梅45%、黎娟50%、张铁军5%的比例分配。 所有法律程序走完后,扣除了胡亮的丧葬费等各项开支,陈雪梅最终分得47.9万元,黎娟获得53.3万,张铁军则得到5.3万。 事件过后,黎娟渐渐走出了悲伤,她明白,即便陈雪梅再怎么不负责任,可胡亮却始终将她视为自己唯一的生母,胡亮牺牲后,陈雪梅虽然想尽办法索要钱财,但在她内心深处,也许也曾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而感到羞愧。 人活一世,总是容易犯错,重要的是,要以宽容之心去原谅他人,这样才能解脱自己的怨恨,活出一个轻松自在的人生。 (案例来源:甘肃镇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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