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好样的!”重庆,一男子离婚后,与一女子同居10年,却从未领证,男子体弱多病,一直由女友照顾。岂料,男子突发疾病去世,留下132万遗产,法院判决全部由男子母亲与儿子继承,哪知道,二审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5月的天气温暖宜人,绿意盎然的公园里,几对相濡以沫的老年夫妻在散步,远处一个年过半百的中年男子独自行走,面色有些憔悴和落寞。 他就是赵先生,50多岁的时候和妻子离了婚,当时他以为能够重拾自由的生活,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孤单的生活让他越发感到寂寞和空虚。 赵先生的儿子早已成家立业,对自己的父亲态度疏远,而老母亲身体尚好,倒是很少需要操心照应。 赵先生于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自己的身上,那时的他仿佛找到了久违的轻松,每天在公园里走走,静静地看着那些欢笑着的夫妻两两,内心难免升起了羡慕与向往。 随着时光流逝,年事渐长的赵先生在生活中又遇到了一位比自己小几岁的知心女子,她叫张丽,同样有着离婚的经历,两人渐渐地熟识后产生了微妙的情愫。 赵先生的儿子听闻此事后,内心十分气愤,他认为父亲这个年纪了,还找什么女朋友,只会让双方都尴尬,可赵先生却觉得,自己身边需要一个知心人,于是赵先生不顾儿子的反对,很快与张丽同居了。 尽管法律上他们并不是正式的夫妻关系,但感情确实如胶似漆。 然而,赵先生的健康随着年龄的增加却越来越不济,年轻时为了挣钱拼命耗费体力,加上长期的烟酒,赵先生身上的疾病逐渐显现出来,每次病发老赵都不得不住进医院,躺在病床上,他只能任由张丽照顾起居,陪伴在身边。 而赵先生的儿子反观几乎没怎么照顾过自己的老父亲,每次老赵住院,医院里很少见到他儿子的身影。 这让张丽十分气愤,也让她看清了赵先生这个儿子的冷漠和不孝,两人在一起的这十年,虽然没有领证登记,但是仿佛比普通夫妻更加亲密无间,他们同甘共苦,相互扶持。 不幸的是,一场突如其来的脑溢血,夺走了老赵的生命,老赵遗产共计132万5589元和一辆轿车,由于和张丽两人生活早已融为一谈,这些资产自然都在张丽的手里,赵先生去世后,张丽便把那辆车也直接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 这时,老赵的母亲和儿子站了出来,他们认为,他们才是老赵的合法继承人,要求张丽交出所有的遗产。 而张丽的内心十分委屈,在她看来赵先生早就已经视她为自己的妻子,多年来,也是她一直在照顾护理着身体每况愈下的老赵,现在赵先生死了,他们倒是跑来夺取遗产! 而老赵的母亲和儿子认为,张丽虽然陪伴了老赵十年,但她们在法理上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毕竟从未领过证,张丽算不上老赵的合法妻子,因此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最后双方争执不下,僵持不休,最终还是不得不走到了法律程序。 一审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赵先生与张丽没有结婚登记,双方并非合法夫妻关系,所以张丽不能继承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要将老赵的132万遗产和已过户的汽车全部交还给老赵的母亲和儿子。 判决结果让张丽委屈极了,于是继续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了解了张丽多年来对老赵的无微不至的照顾,相比之下,儿子小赵对父亲的照顾则几乎付诸阙如。 张丽认为,她虽然没有结婚证,但在生活和情感上已经与赵先生形成了事实婚姻,这些年来,不仅给予了经济上的陪伴,更是在精神和生活上给予了赵先生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照顾。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将赵先生与张丽的抚养仅仅理解为经济层面的,这种观念过于狭隘,虽然老赵有自己独立的收入,但扶养关系也不局限于物质上的承担,精神支持和生活照料同样也是扶养的重要内容。 十年间,张丽一直在赵先生的生活起居上付出了极大的精力,因此可以认定,张丽在照料赵先生的日常生活上担当了主要责任。 法院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裁决:虽然张丽与赵先生并无正式婚姻关系,但她承担了赵先生生活上的主要扶养义务,因此应当被视为继承人以外的主要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人员可以适当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审法院最终做出这样的裁决:张丽获得25万元遗产以及赵先生生前的一辆轿车,而赵先生母亲和儿子分得1075589.49元遗产,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能够接受。 这样一个十年同居而未登记的离奇案例,法院对继承权利的认定经历了波折,最终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虽然没有婚姻关系的张丽未能继承全部遗产,但因为多年来担任主要赡养人的事实,法院还是让她适当分得了一部分遗产,这不仅对当事人双方都是一个公平的裁决,也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精神。 此案为继承法的执行贡献了一个探索的范例,警醒继承人要及时制定遗嘱,也让外界看清了未登记同居关系的实际困境,用法律守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是法院审判的终极目的。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重庆三中院、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