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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女子凌晨在酒店点了一份外卖,万万没想到,下楼拿取外卖时不慎摔倒,摔碎了

浙江义乌,女子凌晨在酒店点了一份外卖,万万没想到,下楼拿取外卖时不慎摔倒,摔碎了手腕上价值5万元的翡翠手镯。事后,女子认为是酒店的地滑,保安看到自己也没有扶她,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提供的服务与407元一晚的住宿费不符,要求酒店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 这事要从义乌市一家温馨舒适的酒店说起,陈女士难得有个假期,决定自己出来散散心,当时的陈女士照例在网上搜索了一家评价不错的酒店,付了407元房费就办理了入住。 正当她倦意袭人时,突然有些饿了,陈女士于是又在手机上点了一份外卖,当时酒店里规定,外卖小哥不准进房间,只能在大堂取餐。 大约半个小时之后,外卖小哥来电告知到达酒店大堂,陈女士匆匆下楼取餐,之后竟然不慎滑倒,陈女士穿着一次性拖鞋直接滑倒在了大厅,当时的膝盖还在轻微渗血,而陈女士手上昂贵的手镯也早已摔碎。 眼见损失惨重,陈女士只觉天旋地转,眼前一黑,差点晕倒,工作人员见状赶紧扶她起身,为她包扎,查看是否有其他伤处。 陈女士从震惊中回过神来,随即大声痛斥工作人员不作为,要我吃亏,大堂地面居然这么光滑,坑坑洼洼毫无防滑措施,哪有这样的酒店服务! 大堂服务员试图安抚陈女士没有起到预期作用,她更多的是痛恨自己这条价值五万元的翡翠手镯也变成了碎片。 隔天中午,小美找到酒店经理,气势汹汹地把事情一股脑讲了出来。一开始酒店方面还打算给予适当补偿,但听到5万元的天价,立即翻脸。 对于陈女士未遂的责难,经理展开辩解:"你自己穿着一次性拖鞋在大理石地面上跑,这难道不是自作自受吗?" 纷争愈演愈烈,僵持不下,陈女士无奈又生气,决定另辟蹊径,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手镯损失5万元、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等由酒店赔付。 庭审之日终于到来,陈女士愤懑地讲述了当晚的经过,她认为自己之所以摔倒是因为酒店地面瓷砖年久失修,留有不少裂缝,而且过于光滑,酒店竟然未铺设防滑地毯,也未放置警示标志,说明酒店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距离她仅3米的保安工作人员见她摔倒竟无动于衷,未曾前来扶助,实在令她倍感失望。她认为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责任。同时她还认为,自己支付407元一晚的住宿费,与酒店提供的服务严重失衡,难以匹配。 而面对陈女士的诸多指责,酒店也提出了自己的抗辩意见,陈女士穿着一次性的拖鞋在大理石地面上奔行,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她本应意识到危险,并对自身的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而酒店大堂是门面形象,定期保养维护,现代化的大理石地面晶莹剔透,平整光洁,不可能出现陈女士所说的"年久失修"的情况。 而只有当酒店区域打扫或地面有积水时,工作人员才会设置临时警示牌,当时既未打扫也没有积水,不需要临时提示。 而陈女士未提供手镯的购置发票,仅有一张交易流水表明手镯价值28500元,虽然也有鉴定报告,但该报告却是陈女士主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可信度不高,而酒店后经调查,事发时保安并未看到陈女士摔倒,等到保安发现时陈女士已自行起身。 酒店辩称,当晚陈女士摔倒完全是个意外,是她行为粗心逞强导致的,与酒店大堂地面的管理和酒店服务无关,不存在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理应无责。 经过回答、质证、盘问等充分的诉讼程序,法官最终作出裁判:陈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获知的事实来看,陈女士当晚凌晨下楼通过酒店大堂时的穿着和行为存有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和伤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因此陈女士要求酒店赔偿手镯损失等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陈女士顿时呆若木鸡,难以反驳,只能勉强保持平静,目光呆滞。 事后,陈女士还经历了一次让她更加失望的二审判决,在初审判决后,她仍然不认可,再次将酒店告上法庭,但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决,对于法院的这一结果,陈女士感到无比痛心,更多的却是懊悔和遗憾。 酒店作为服务场所,固然有责任为顾客提供安全环境,但安全义务并非无限制,它需要与经营者的合理负担相平衡,同时法院认为,酒店的安全保障责任不能免除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应尽注意。 正如判决所说,小美自己的不当行为成为了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她应当按照最安全的标准要求自己,而不是一味指责酒店和索赔。 其实责任确实难以完全归置于某一方,规矩和理性是遵循的法则,酒店需要严格审核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尤其是易发区域,但顾客也应遵守最基本的安全守则,站在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角度规避风险,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更加文明有序的消费环境。 那么,这个案件带给你什么样的启示呢?欢迎你在评论区留言,与我们一起探讨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