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了!”陕西西安,一男子在部队服役18年,结束军营生涯后,将户口迁回村里。恰逢村里拆迁,村里以男子不是本村户籍为由,拒绝给予男子拆迁款和安置房。男子大惑不解,自己的妻女房子土地都在这里,为什么没有他的一份,遂一怒之下将村委告上了法庭,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出现巨大反转。 郭永军生于一个宁静祥和的小山村,那里有绿树成荫的田野,有清澈见底的小溪,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郭永军性子活泼好动,父母看他身体条件好,决定让他去当兵。 二十岁那年,郭永军来到了部队。严谨的训练与规则对他这个惯于自由自在的青年来说有些不适应,但他毅力十足,很快就融入了军旅生活,他敬仰先烈,视部队如家。 十八年过去,郭永军毅然决定续留部队,他已是一名心智成熟、经验丰富的中士长官,受同僚及下级战士的拥戴,直到他最终决定退役的时候,所有人都为他的离去感到不舍。 当郭永军再次来到家乡时,孩提时的玩伴们已成家立业,村子里也多了许多新面孔,但是村里的景色与记忆中无异,田野、小溪、邻里们的笑脸都一如当年。 长期部队的铁血生活,让郭永军养成了一刻也不能闲着的习惯,回到家乡后,他迅速在当地经营起了养殖事业,生活也平稳过起来,他娶妻生子,一家人过着其乐融融的日子。 一切看上去都很美好,直到村子突然进行了大规模拆迁,政府决定实施村庄改造计划,给村民提供拆迁补偿,消息一传出,村民们欣喜异常,谁不想有一套新房子,还有一笔可观的补偿金呢? 人们争相查询自己的补偿细则,当郭永军来到街道办询问时,工作人员的回复却让他瞠目结舌——自己的名字不在补偿名单之中! 郭永军激动地问,为什么妻女的名字都在名单上,就是没有我?我不是这个村的集体经济成员吗? 工作人员面无表情地解释,补偿对象确定于去年11月8日,而你的户籍在那时还在部队,不属于本村,所以你被排除在外了。 郭永军万分震惊,他即刻向街道办和村委会反映情况,希望他们能体谅自己的立场,重新把自己纳入补偿名单。 "你当时的户口还没有转回村里,所以被遗漏了。"街道办给出了一个不那么令人满意的解释,"只有本村在册的户籍人员才有资格获得补偿。" 更令郭永军绝望的是,登记拆迁补偿名单的截止时间是11月8日,而他的退伍时间是12月11日,刚好完美错过了这个时间点,看似无法挽回。 然而,无论他如何恳请,村委会的回应都是礼貌的推脱,他的申诉似乎石沉大海,除了一些敷衍的安慰,并未获得什么实质性的帮助,他觉得实在太过不公,自己一辈子的生活工作家园都安在这里,却连最起码的补偿都得不到,这有违常理。 看着沟通无望,他最终咬牙将街道办和村委会一并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能为他伸张正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根据《拆迁户籍人员确认表》,郭永军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上的确认时间是去年11月8日,而郭永军在那时还在部队,不符合获补条件。 此外,法院认为郭永军作为中级士官,是否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服役士兵”的范畴也存在争议,法院还指出,郭永军选择自主创业并领取相关补助,与拆迁补偿是否存在重复资助的问题。 另外,法院也质疑郭永军是否真正算是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他属于"其他依法迁入需经本村会议三分之二同意"的范畴,但缺乏相应的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的证明材料,从而不能被归类为本村村民。 最终,一审判决认定郭永军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让他难掩内心的失落。 但郭永军并没有就此罢休,他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作为认定户籍的唯一依据,《拆迁户籍确认表》的证明力不足,表中未将郭永军列入也属证据不足之情况。 二审法院经过审阅相关法规,认定郭永军属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规定的退役士兵,该条例明确保障了服役期间中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士兵退役后应当恢复。 法院还指出,自主创业补助是对其退役后的扶持,与拆迁补偿无关,综上,二审法院判定郭永军享有法定的拆迁补偿权利,判令村委会及街道办应向郭永军提供70平方米的安置房,及人民币78000元的相应补偿。 本文通过案例描述和分析,反映了农村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益争议,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公正审判至关重要,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但我们也要看到,如果相关法律和政策能够更加细致周全,如果政府部门能够本着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的立场制定并执行政策,这样的争端本可以避免。 所以,完善法制建设,厘清法律规定,准确界定不同群体的权利义务,是避免类似案例的根本之策,我们还要倡导宽容理解、互助合作的社会风尚,弘扬服务人民、维护正义的政府形象。 让我们携手努力,为构建和谐稳定、人人受益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信息来源: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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