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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花800万,买了一栋别墅,当天就签合同并付了全款,还拿到钥匙住了进去

江苏,一男子花800万,买了一栋别墅,当天就签合同并付了全款,还拿到钥匙住了进去。岂料,房主扭头又以1000万价格,将别墅卖给了另外一老板,还办了过户登记!老板随后找上门,竟报警将男子赶出了门!男子大怒:“我先买的,凭什么?” (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小川(化名),一个普通的青年,通过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短短两年内积累了丰厚的财富。他每天面对镜头,谈笑风生,吸引了无数粉丝的关注和喜爱。

然而,随着财富的增长,他渐渐感到自己的生活环境需要有所改变,于是,他决定购买一套别墅,让自己的生活更加舒适和惬意。

经过多方考察和比较,张小川终于看上了一栋位于风景优美的别墅。这栋别墅的主人王某,因为某些原因,决定出售这栋心爱的房产。

双方经过一番友好的协商,最终以800万元的价格成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小川兴奋地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从王某手中接过了房屋的钥匙。

拿到钥匙的那一刻,张小川迫不及待地带着家人来到了别墅。他们开始忙碌地打扫和整理,期待着能够早日住进这个新家。

经过一番努力,别墅焕然一新,张小川一家人也如愿以偿地搬了进去。

然而,好景不长。几个月后,王某竟然又和一个做皮具生意的李老板签订了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栋别墅以1000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两人还去办了过户登记。

这一天,李老板带着一群人来到别墅,却发现张小川住在里面,李老板当即要求张小川立刻搬离房屋。

当得知王某将房子又卖给了第二个人后,张小川顿时感到五雷轰顶,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他立刻找王某询问原因,但王某却仿佛人间蒸发,找不到人影。

张小川感到十分无助和愤怒,他觉得自己被王某欺骗了,他向李老板试图解释事情的真相。

但李老板却坚称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是合法的房屋所有人。

面对这种情况,张小川感到十分无奈和绝望,但他也不想搬离别墅。双方争执不下,场面一度十分紧张。

李老板见张小川不肯搬离,当即报警。民警很快赶到现场,他们查阅了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确认现在房屋确实归李老板所有,随即民警要求张小川限期搬离别墅。

面对这一事实,张小川感到十分无助和失望。他知道,自己已经失去了这栋心爱的别墅。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此事呢?

1、为何民警会认定别墅归李老板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购买不动产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签订有效的买卖合同不能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张小川虽然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也拿到了房屋的钥匙,但是他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个步骤,没有和王某一起去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使得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的房屋登记簿上没有显示张小川的名字。

现在房屋不动产登记显示的所有权人是李老板,因此,别墅理应归李老板所有。所以他当然有权要求张小川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房屋。

2、为什么张小川签订的合同在先,但是法律却保护李老板呢?

其原因就在于,张小川虽然先签订合同,但是缺乏登记行为。在法律中,合同只约束当事人双方,也就是案例中的张小川和王某,外部的第三人是不知道两个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

这时,只有张小川督促王某和他一起到登记机关完成登记行为,才能告诉社会大众此房屋已经变更了所有权人。房屋的登记信息是可以到有关机关进行查询的。

李老板虽然在后签订合同,但是李老板在购买房屋时,去登记机关进行了查询,发现上面登记的所有权人仍是王某,这时李老板当然有理由去信赖王某,进而完成房屋的过户。

所以,如果我们稍加衡量就会发现,李老板的利益更值得保护。

3、张小川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小川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而张小川虽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拿到了房屋的钥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在法律上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王某一房二卖,应当对张小川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

不动产的买卖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并且房屋买卖往往涉及的价值较大。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必须提高警惕,签订购房合同后及时办理房屋登记。

对此,你们怎么看?

评论列表

风雨之后
风雨之后 1
2024-02-23 12:47
王某一房两卖,已经是欺诈行为,且性质恶劣,款项巨大了,不应该只是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这么简吧,这个更应该刑事立案才对。否则怎么显示法律公正?
haoye
haoye
2024-02-28 08:47
钱多人傻?卖房不办手续能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