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78岁患者因感冒入院后死于心脏合并症,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患方诉称】2020年5月18日11点5分,原告亲属张某某因轻感冒到被告处就诊,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任,未尽到告知义务,对张某某病情估计失误,违反相关医疗制度和规范,急救措施不当,救治不及时,导致张某某于当天14点26分死亡。 【患方观点】被告因过错造成张某某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该案经多次调解未果,特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1、被告x市人民医院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2、关于案件事实,张某某系78岁高龄患者,生前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其不幸死亡系自身疾病笃重,病情变化突然所致,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治疗原则,尽到了与自身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救治义务; 3、关于赔偿项目的计算,张某某生前系农村居民,没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死亡赔偿金应按农业人口计算;张某某入住被告处2个多小时即死亡,原告向被告主张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无事实依据; 4、原告方尚欠被告医药费1509.33元,被告还垫付鉴定费共计2550元(市级鉴定费650元、省级鉴定费1900元),请求人民法院一并依法处理,从赔偿款中抵扣。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省医学会鉴定意见】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90396元(301321×30%=90396);原告向被告x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鉴定费2841元(4059×70%=2841)。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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