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父母资助子女购买房产的情况相当普遍。然而,父母的出资行为有时被认定为赠与,有时又被认定为借贷。
根据北京东城法院微信公众号的报道,最近,该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涉及一位儿子三年未尽孝道,母亲起诉儿子返还购房款。法院根据证据认定购房款为借贷,儿子应予以返还。
杨母是一名单身母亲,曾在北京东城区拥有一套房子。小杨是杨母的独子,在外求学期间一直与杨母生活在这个房子里。2017年,小杨回国就业后,考虑到儿子已到适婚年龄,且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面积较小,杨母决定出售名下的房子,用卖房的钱购买一套更大的房子,以便将来与儿子一家共同生活。
2018年5月,杨母成功出售名下房子,获得370万元。随后,她将这笔钱分多次转给小杨,用于购买通州区的一套大房子。同年9月,小杨取得房产证,证明房子为他单独所有。然而,从2019年6月开始,小杨和妻子搬出了新购的房子。不久后,他们因琐事发生矛盾,关系恶化。2019年10月,小杨在与妻子争吵后将母亲的微信拉黑。
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小杨和母亲没有联系,甚至没有通过其他亲属传递信息。小杨曾多次表示希望母亲搬出房子。2022年,女儿即将满三岁,需要上幼儿园。为了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小杨向外祖母发送微信消息,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第三个方案明确表示:“出售通州的房子,让我妈用她的卖房钱再买一套房,我再攒钱买一套房。”他还说:“如果三种方式都无法达成一致,我将一个月后起诉我妈。如果真的闹上法庭,我们母子的关系将无法挽回。”
得知儿子的微信内容后,母亲感到心寒。她担心儿子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自己,导致无家可归。于是,她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返还购房款370万元,以备将来养老之用。庭审中,双方对于钱款的性质各执一词。母亲认为这笔钱应视为借款;而儿子则认为这笔钱是母亲赠与的。
母亲表示,由于他们是母子关系,所以没有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条。尽管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属于正常现象,但不应将其视为理所当然。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父母为子女买房时,除非明确表示赠与性质,否则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有偿还义务。母亲还表示,自己名下已无房产,儿子与自己关系不睦,且自己无权处置儿子名下的房屋,随时面临被赶出家门的风险。庭审中,她提交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儿子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意愿,母亲出售房产是为了给他购买婚房。他从未表达过向母亲借款的意思。双方也没有书面文件或口头约定。此外,母亲从未向他催要过这笔钱。因此,他认为这笔钱是母亲赠与的。他表示自己在准备结婚时收到母亲的钱款。作为母亲,为孩子购置房产是风俗习惯。这笔钱也会作为新家庭的启动资金。在他看来,从社会常理出发应认定这笔款项为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370万元款项的性质。小杨没有证据证明母亲明确表达了赠与的意思。他只是根据母子关系和购房目的来推断这笔钱是赠与性质的。法院认为小杨在与外祖母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小杨同意归还母亲的钱款。因此,小杨主张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单身母亲的杨母已无房产可住。而儿子小杨因妻子与母亲的矛盾长期未联系赡养义务。如果将这笔钱视为赠与,那么在母子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母亲将面临积蓄全无并可能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也不应将这笔钱视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