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县第一高级中学新校区工程,杨某作为施工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章,出具虚假委托书,非法占有公司巨额财产;采取伪造资料、假冒农民工等不法手段,骗取挪用工程款800余万元,杨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为公司挽回损失,如数偿还各项费用后被取保候审。
2015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还以相同的手法,实施了另外两起合同诈骗。谎称某公司的供货商,以伪造项目负责人借贷资金的方法,从担保公司处骗得钱款600万元;通过谎称可让某建材公司成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货商,伪造《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方法,从某建材公司总经理处骗得钱款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也经常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只要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财产权,完全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给建筑企业很多警示:对于项目工程应当严加管理,材料款和机械租赁费要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和机械租赁商,人工费要支付给劳务公司或劳务班组,工程款拨付要专款专用,严禁工程款挪用和侵占。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公司印章使用规定,私刻公章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侵占工程款的行为,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莫等身陷囹圄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