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了!”广东广州,男子将电动车停在一医院门口,后被交警以涉嫌超标为由拖走,事后男子找交警领车,结果因无法提供购车发票,又被交警以车辆有盗抢嫌疑为由拒绝。男子多次与交警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日上午,男子冯某骑着电动车去医院办事,到了医院后,他将电动车停放在医院大门口后,便匆匆离开。结果办完事回来时,却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
冯某本以为遇到了小偷,随后报警得知是交警从监控中发现他将车停在医院门口,赶往现场后,发现其车辆没有号牌也没有设置脚蹬,怀疑是超标电动车,于是将车拖走。
得知实情后,冯某便联系交警去领车,交警让其提供车辆发票,后在其无法提供车辆发票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为由,决定扣留机动车。
冯某懵了,随后又与交警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交警队归还车辆及车辆内物品。
法庭上,冯某表示,第一、自己的发票早就丢了,虽然没有发票,但是自己天天骑,就是所有权的证明。认为交警在其没有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就认定为车辆系盗抢,毫无根据。
第二、交警一方面不承认自己是所有人,另一方面又将车辆强制措施凭证寄送给自己,要求自己处理的做法也相互矛盾。
第三、自己车里还放着贵重物品,交警退还车辆时应当将相应物品一并退还。
面对冯某的控诉,交警队则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无不当,同时表示,自己仅仅扣留了冯某的车辆,车辆内并无什么贵重物品。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本案属于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具体到本案,交警通过监控发现冯某将车辆放在医院门口,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法院认为,交警是知道驾驶人为冯某的。
而在明知涉案车辆有驾驶人的情况下,未通知相关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当场采取扣车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即以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反了上述程序规定,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而至于冯某所称车内有贵重物品,要求交警一并返回,但是未提交基础证据证明车内确实有贵重物品,故而法院认为认为证据不足。
故此,法院审理本案后,依法撤销交警队对冯某车辆采取的强制措施,判令交警队将车辆退还给冯某,驳回冯某的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冯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他称:
第一、车辆被扣押了2个多月,不仅经历风吹日晒,交警部门还擅自对车辆进行拆卸、涂画,几乎已经无法正常使用,而这段时间因交警部门的违法行为,导致生活不便、出行成本加大,交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他认为交警在扣押车辆时,应当对车辆及内部物品进行核实,车辆上有没有贵重物品的举证责任应该由交警承担,将举证责任归其,有失公允。
二审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首先,一审认定交警队程序违法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对其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及该损害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将赔偿请求的举证责任归于冯某,也无不当。
庭审中冯某没有提供车内存在贵重物品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交警队违法行为导致自身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出行成本加大等证据,故而认为冯某赔偿请求确实不能支持。
最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驳回了冯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