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置信!”河北秦皇岛,3名男生将同校2名低年级女生关到酒店内,轮流猥亵80多分钟,期间还买了计生用品,结果,因为年龄等问题,只有1人被追责,行政拘留10日。家属网上喊冤,要求追究3名男生的刑事责任!这事你怎么看?
据有关报道称,2名少女被同校3名高年级男生轮流猥亵,因涉案3名男生均未满18周岁,只有一人被处罚,行政拘留10日。
事后家属向有关媒体喊冤,称应该追究涉案男生的刑事责任。其称,受害两名少女一个是15岁的小可(化名),一个是13岁的小丽(化名)。事发当日,学校在组织学生出去打针时,遇到同校两名高年级学生杨某某和袁某某。
杨某某和袁某某带着她们吃了饭,随后被邀请她们去打台球,期间她们害怕被老师发现表示想回学校。又被杨某某和袁某某强行拉上出租车,连哄带骗带至酒店。
据小可与小丽家属称,在出租车上,杨某某和袁某某就对不满13岁的小丽动手动脚,随后将小丽和小可带至酒店后,锁上门,对她们实施了长达80多分钟的猥亵,强制搂抱、伸舌头、压制、抱摔、强行触摸隐私部位等行为。
期间,一名男生封某某也中途参与其中,袁某某还通过外卖购买了一盒计生用品。事后还威胁小可和小丽如果说出去就会“传死”她们。
因为二人告诉给父母,家属当晚便报了警,可令家属万万没想到的是,3名男生只有杨某某一人被行政拘留10日,17岁的袁某某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予执行拘留,15岁的封某某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予执行拘留。
家属认为,“本案明显有强制猥亵、公共场所猥亵(出租车)、聚众猥亵、强奸以及轮奸的前期准备(开房两间,通过外卖购买避孕套)等情节,例如小丽13岁未满14岁,应属于强制猥亵儿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我们家属以刑事案件报警,当地却将此案定性为普通治安案件。”
有记者就此事致电当地警方,工作人员称,本案已结案,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当地妇联也称曾收到此事的举报,非常重视,会共同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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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涉事3名男生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该行为有一般违法和犯罪之分。前者规定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即“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后者规定在《刑法》第237条,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就是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强制手段,受害人的年龄以及侵害受害人隐私程度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等等方面考虑。
拿本案来说,如果小可和小丽的家属所说属实,那涉案3名男生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同于猥亵,强奸的目的是发生关系。而猥亵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以称之为强奸的前期过程。
具体到本案,如果袁某某确实购买计生用品,主观上具有与受害女孩发生关系的目的,就不应该以强制猥亵或者猥亵儿童罪论处,而应当以强奸未遂论处。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2-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按照强奸未遂论处,最小的封某某也已经15周岁,已经到达了刑事责任年龄。换句话说,如果家属所说属实,3名涉事男生都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案件都要讲证据,不能偏听偏信,但是此案涉及到多人,很难串供,换句话说,家属所说是否属实其实很容易调查清楚。
那到底是家属被有目的故意夸大事实?还是说确实蒙冤,笔者涉及到多名未成年人,多重视都不为过!应该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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