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深夜发现有人偷自己的电动车,随后一边报警,一边追出去,最终经过一番
广西南宁,男子深夜发现有人偷自己的电动车,随后一边报警,一边追出去,最终经过一番折腾,成功追上对方并将对方压在身下控制住,可令男子万万没想到的是,民警赶到现场时,对方已经死亡。事后,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男子刑拘,后移送检方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判男子无罪。检方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这么判!(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发生在2020年2月初。事发当日男子周某将自己的电动车停在自家门口,凌晨2点多,被其姑父的叫喊声惊醒,后听到姑父喊有人偷其电动车,于是起身跑出门外,恰巧看到一名男子将其电动车开走逃跑。
周某当时就来了气,随后跑着去追对方,跑着跑着,看到一名外卖员正在送外卖,于是向外卖员求助。外卖员闻言,没有迟疑,带上周某加满油门朝涉事男子追去。
路上,周某报了警。追逐过程中,涉事男子骑车摔倒,后弃车逃离,周某眼疾手快,一把拉住涉事男子的手,另一只手按住涉事男子的背部。外卖员见状也去帮忙,用右脚后跟部从前往后勾涉事男子脚踝。涉事男子失去平衡倒地,后还想反抗,被周某抓住右手,按住脖子,趴在身上牢牢控制。
周某与外卖员成功将涉事男子控制后,发现报警电话还没有挂断,便告知民警已经抓到小偷的位置。
随后10余分钟,民警到达现场,周某见民警来了,于是松开涉事男子起身。结果,发现涉事男子没了动静已经昏迷。
民警当即拨打了120电话并将涉事男子送医抢救,结果涉事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勘察,周某的电动车车座位箱被打开,电动车电瓶电线被剪断,螺丝钉被卸下,车辆附近提取一把老虎剪、在涉事男子身上找到了一把钢制剪刀。
经鉴定,涉事男子死亡原因符合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继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警方认为虽然涉事男子存在盗窃行为,但是周某采用措施不当,导致涉事男子死亡,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周某刑拘,后在调查完毕后,移送检方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一方面认为,涉事男子偷盗在先,为抗拒抓捕,不停地进行反抗,期间,身上还带着剪刀,且有将手伸入口袋的动作,随时会对周某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现实威胁,认为周某制伏涉事男子的行为没有超出一般人制伏盗窃嫌疑人的行为必要限度。
另一方认为,涉事男子的死亡是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共同作用造成的,且是该两种诱因合并造成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致死。而周某与涉事男子并不认识,对涉事男子患病毫不知情,认为周某也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涉事男子死亡的结果发生。
故而认为,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判决周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检方不服提起抗诉。
检方认为:第一、现有证据表明,涉事男子被抓获前后均背对周某和外卖员,既无拿剪刀的动作也无拿剪刀的机会,更不可能对周某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的现实威胁,其正面朝下摔倒在地上后的挣扎行为不能评价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
第二、周某控制涉事男子时间长达14分钟,一般人都能知道按压他人脖子颈椎附近部位长达14分钟的控制可能导致自然人。周某不仅长时间按压涉事男子脖子,还直接打击了涉事男子的后脑勺。
第三、鉴定结果已经说明,周某压制涉事男子的脖子及脖子周边部位长达14分钟是造成涉事男子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四、证据显示,周某在将涉事男子按倒在地上后,已经能腾出手来报警、打电话,说明当时没有紧迫到周某需要持续按压涉事男子要害部位脖子的程度,而且情况对周某而言也不紧迫。
第五、涉事男子在被按压时曾向周某求放过,并,表示呼吸不上来,但是周某回的一句话“我才不管你死活”。在涉事男子呼救,且多对一可以有选择采取其他控制涉事男子的方式时,周某过于自信采取了不正确的处理方式导致自然人死亡。
认为周某主观上过于自信,客观上导致涉事男子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制服涉事男子的目的是抓小偷。
整个过程中,没有实施殴打、锁喉、掐脖子等行为,仅仅在制服涉事男子过程中,实施了用手按着被害人脖子位置以防被害人反抗、逃跑的行为,即只是实施了一个一般人抓小偷惯常实施的行为。
至于被害人说“呼吸不过来”,对于一般人而言,不排除是被害人试图反抗、逃跑的借口。
被害人是自身疾病与脑干损伤共同作用的结果,周某不认识涉事男子,也不知道涉事男子患病,也不是专业医疗人士,不知道何种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脑干损伤的,更不知道什么是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继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认为,涉事男子的死对于周某而言,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故此驳回检方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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