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老太赌民警不敢向她开枪,却赌输了自己的命!”重庆,儿子酒后对前儿媳施暴,老太面对调解的民警,持刀袭警,被民警击毙,老太错过了3次活命的机会,真是咎由自取。
(案件来源:中华网)
9月10日凌晨一点的万州街道,整个城市似睡非睡。
这个时间的万州,它既寂静又活跃,既暗淡又闪耀,就像一个隐藏在黑暗中的神秘世界,等待着被探索。
偶尔,一辆夜行的小车,仿佛是这黑暗中的一把利剑,劈开前方的黑暗。然后,它会消失在夜色中,留下被照亮的街角,再次回归黑暗。
城市的凌晨一点,是一种深深的宁静与等待。它既是一天的结束,又是新一天的开始。它是疲倦的休息,也是忙碌的准备。
突然,一声女人的尖叫,响彻夜空,一个惊慌失措的女人,在街道上狂奔,而她身后,追着一个满身酒气,叫骂喧嚣的男子。
女子是45岁的陈女士,而身后的男人,是她离婚没离家的前夫李某。
陈女士遇人不淑,托付有误,嫁给了不务正业,吃喝玩乐的李某。
在无数次的争吵后,她心灰意冷,跟李某离了婚,但他一副泼皮无赖本性,继续纠缠陈女士,赖在家里不搬走,酒后还是对她拳打脚踢。
她为了少受皮肉之苦,跑出去报了警,民警迅速赶到,制止了施暴的局面,然后,带着陈女士和李某回家调解。
可没想到,李某竟然在警方面前,还不所有收敛,继续对陈女士大打出手。
民警只能强行制服李某,把他带到派出所接受处罚。
这时,李某的母亲,69岁的万某,就像一只护犊子的老母鸡,支愣起羽毛,冲出来挡住了警方的去路。
她的出现,让我们深刻体会到“有其母必有其子”这句话,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子不教母之过,这样胡搅蛮缠的母亲,教育出李某这样暴虐无道的儿子,就不足为奇了。
李某幼年丧父,万某含辛茹苦把儿子养大,对他溺爱有加,百依百顺。
俗话说“慈母多败儿”,李某长大后,不学无术,游手好闲,吃喝嫖赌,一事无成又婚姻失败。
儿子家暴儿媳,明辨是非,通情达理的母亲,应该做的,不是偏袒儿子,而是护佑儿媳。
可她,不但放任不管,当警方行使职责时,她还妨碍公务。
母子俩,一个不懂反省,一个不知悔改,面对民警,李某毫不收敛,万某撒泼打滚。
她害怕儿子进了警局被拘留,所以,她拼尽全力,阻止警方把儿子带走。
她先是躺在地上撒泼打滚,民警看她一把年纪,只能步步退让,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这是警方给万某的第一次机会。
可万某不为所动,在她看来,她69岁了,70岁就免于行政拘留了,警方人员奈何不了她,打不得骂不得拘不得,只有她才能把儿子从警方人员手里救下来。
看警方人员毫不妥协,万某又开始第二步计划,她谎称自己急火攻心,身体不适,躺在地上吭吭唧唧,指责警方不尊老敬老。
警方人员赶紧给她叫了救护车,这是给她的第二次机会,她完全可以借坡下驴,见好就好。
可她的目的,就是不让警方把儿子带走,看对方毫不退步,万某索性不装了一骨碌爬起来,冲进厨房,拿起一把刀,和警方人员对峙。
她赌警方人员手枪里没子弹,是吓唬人的,即使有,也不可能对她开枪,所以,她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警方人员面对万某的疯狂,极力劝她把刀放下,不要冲动,这是警方给万某的第三次机会。
可万某不珍惜,挥舞着菜刀,叫嚣谩骂,警方情急之下,为了不伤及无辜,只能开了枪。
最终,万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万某持刀袭警,违反了什么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万某不阻止儿子打前儿媳,反而持刀袭击正在主持公道,执行公务的警方人员,可以说目无法纪,穷凶极恶。
对作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不严惩不足以平息民愤,不严惩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警方人员把持刀行凶的万某击毙,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警方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果警方人员不开枪的话,万某倚老卖老,认为警方人员不能把她怎么样,她目无法纪,有恃无恐,挥着菜刀乱砍,会伤及无辜,对她开枪,是万般无奈的选择。
3、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警察可以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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