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的魏先生是现役军人,和妻子结婚十余年,育有两子。去年,魏先生发现,6岁的小儿子竟不是亲生,而妻子也承认出轨。魏先生念及夫妻情谊,愿意成全妻子,同意离婚。没想到,妻子狮子大开口,索要200万元和一套住房。
对于妻子的要求,魏先生非常气愤。妻子明明是过错方,而且第三者的行为属于破坏军婚,魏先生重感情不追究二人的责任,但妻子居然如此贪婪。
魏先生和妻子在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有了大儿子。2017年,小儿子出生。魏先生当时还在部队服役,根本没有发现妻子的变化,对小儿子的出生也极为欣喜。
2020年,魏先生退役回家,发现妻子对自己态度变了,也不照顾家。一次,夫妻二人发生争吵,魏先生一气之下说:你是不是外面有人了?没想到,这一时的气话,居然套出了实情。妻子一开始还矢口否认,但最后还是承认了自己出轨的事实。
由于妻子承认出轨,家人和朋友纷纷建议魏先生做一下亲子鉴定。魏先生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终于下定决心做鉴定。第一次,结果显示小儿子不是魏先生亲生的。第二次,魏先生特意要了书面报告,结论仍然是魏先生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
去年8月份,魏先生决定追究第三者的责任,以涉嫌破坏军婚罪,到派出所报案。民警立案后,再次组织进行鉴定,并对魏先生妻子、第三者及小儿子三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支持妻子、第三者是小儿子的生物学的母亲、父亲。
今年11月1日,魏先生收到了检察院的告知书。原来,经调查核实,魏先生的妻子从2014年开始到2021年一直和第三者保持接触,第三者先后给其转账近5万元,小儿子过生日或其他节日时,第三者还会祝儿子生日快乐。而且第三者也承认,其对魏先生是现役军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
目前,本案仍在办理中。
魏先生表示:养了6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明确要求追究责任,赔偿抚养费、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妻子在魏先生当兵期间婚内出轨,还生了一个孩子,而且瞒着魏先生让其承担抚养义务。即使如此,在魏先生最初提出离婚时,妻子居然还要求分200万元和一套住房,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结果,魏先生查明一切,第三者也将面临牢狱之灾。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网友说,魏先生的妻子应当同样构成破坏军婚罪。
在感情上,可能确实如此,但在法律上,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的只能是第三者。这是因为,破坏军婚罪的保护对象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配偶也是婚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的当事人。法律比较要给军人一方留有余地,即允许军人挽回自己的家庭。
但是,如果魏先生的妻子在外长期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破坏军婚罪对第三者的处罚要重于重婚罪,因此,魏先生妻子的出轨对象应当按照破坏军婚罪定罪量刑,而非重婚罪。
还有网友给出注意,魏先生可以选择不同意离婚,这样妻子就难以解除婚姻关系。
首先,如此赌气并不值得,这是在拿妻子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其次,这一作法在法律上也不具有可行性。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现役军人,魏先生已经退出现役,魏先生的婚姻已不属于军婚。
但有人会问,那第三者问什么还会构成破坏军婚罪呢?
这是因为,第三者是在魏先生服役期间,与魏先生妻子交往。虽然魏先生现在已经退出现役,但不影响将第三者之前的行为认定为破坏军婚。
最后,如果魏先生起诉离婚,妻子将为其过错买单。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虽然民法典在婚姻关系中对子女和女方的利益略有倾斜,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魏先生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而妻子在婚姻中具有重大过错。因此,魏先生可依据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要求多分财产。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出轨并和他人生下孩子,法院一般都会认为构成重大过错。
因此,魏先生有权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财产损害,即魏先生为抚养小儿子而之处的费用;二是精神损害,即妻子背叛婚姻给魏先生造成巨大精神折磨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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