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男子遇到交警查酒驾,吹气检测结果超标。被当场扣留驾驶证。不曾想,20分钟后,男子说他没有喝酒,只是前一晚吃酸枣面包,才引起酒精含量过高。要求血液检测。交警说他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男子怒把交警告上法庭。案子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结局截然不同。
(案例来源: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午,一轮金色太阳高挂天空,给大地披上一层金色的光晕。
张波行驶在一段公路上。车载音乐放着他喜欢的歌曲,而他则聚精会神注视着前方。
人到中年,身体会出现各种症状,所以他每年都会在妻子的催促下体检。今天,他就是去做体检的。
忽然,他看到前面有交警查酒驾,就坦然地开过去。
只要准备开车,他是滴酒不沾的,所以,他不怕交警查。
但他做梦都没想到,这次竟栽了狠狠一跟头。
交警对他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58mg/100ml,达到酒后驾车标准。
在民警的询问下,张波回忆他前一天夜里,喝了一点,他以为数量少,且经过一夜发酵,酒精早就挥发了,却没想到会被查出。
交警当场开具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他做出暂扣驾驶证的处罚。“你不能开车,找个代驾来吧!”
张波听话地叫了代驾。代驾很快赶到,张波跟代驾一起离开。
按理说,张波走了,也就走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分钟后,张波又返回来了。
他赔笑说:“刚才忘记了,我早上吃酸枣面包,才导致吹气结果太高,要不你再给我做个血液检测?”
交警质疑:“你不是说要体检,早上没吃饭吗?”
“本来要体检,就没吃早饭,后来公司通知我去工地,我又吃了酸枣面包。所以这结果是不准确的。”
交警:“你有异议刚才为何不提?既然在处罚通知上签字了,就代表你认可对你的处罚。而且你离开现场20分钟,这会又要求血检,不符合程序。”
张波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交警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
1、张波说,他那天吃了几个酸枣面包。才会出现那样的检测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33条第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应当对其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
事发后他想起来,自己吃了酸枣面包,提出血检,却被拒绝。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事实进行复核;如果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他当时以为自己是酒驾,才会在处罚书上签字,但他事后想起来吃酸枣面包,就返回去跟交警申辩,提议血检,可交警队却不听他的陈述和申辩。
交警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因此,他请求法院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
2、由于本案是行政案例,由作为被告的交警队举证证明,其做出的处罚有事实,有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
交警队拿出事发时执法记录仪,证明张波先说他没吃早饭,20分钟回来,又说吃酸枣面包。要求血检,属于事后提出异议,不予采纳。
因此,他们对张波做出的处罚并无不当。
3、一审驳回张波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从执法记录仪上可以看出,张波自己承认前一晚喝酒了,且早上没吃饭,在20分钟后他又说吃酸枣面包。
张波的说法自相矛盾,不予采信。
一审驳回张波诉求。他不服,提起上诉。
4、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张波承认前一晚喝酒了,但前一晚喝酒,未必导致第二天体内的酒精含量超过标准。
如果他口腔内有酒精残留的话,对呼气检测也会产生影响。
同时,在他吹气检测后一小时内, 他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不会有很明显的变化。
张波在事发20分钟后返回现场,提出血液检测,属于“当场”范围内的。可交警队却剥夺了他这项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交警队不服,提出再审。
5、再审后,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首先,案发时,张波对交警做出的行政处罚并无异议,且签字认可。
其次,执法记录仪显示,张波的确说他早上没吃饭。20分钟后他又说吃了酸枣面包,他的说法前后矛盾。因此不予采信。
综上,再审做出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这个案子可谓是一波三折,让人看的是欲罢不能。一审驳回张波诉求,维持交警队的行政处罚。但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可再审却又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说实在话,案子打到再审不奇怪,但是这样转折的案子,还真不多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懂法可以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前提是你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如本案中的张波,几次申诉,最后还是因喝酒被处罚。
但这样的处罚又何尝不是在保护他的安危?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你的安危,关系到全家人的幸福。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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