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下限!”北京,曾被称为“史上最美周芷若”的女星周海媚刚刚因病去世,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一份详细记载了其个人资料、就诊时间等病历就被人上传到网上,大肆传播。
对此,不少人表示气愤,认为这是不尊重死者,为了流量大吃人血馒头!必须严惩!
据悉,目前,当地卫健委已介入,院方回应:当时现场有其他人拍照,不确定是本院流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病历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也就是说,记录个人身份信息、就诊时间、原因等的病历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未经他人同意,不能擅自处理,否则就涉嫌到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其次,在网上传播他人病历,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53条 之一 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医院即便没有参与其中,也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需要担责。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具体到本案,涉事医院对当事人的病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便其工作人员没有故意传播等行为,至少也属于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最后,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在此除了希望医院加强培训,注重患者隐私的保护,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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