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要你说三道四!”广东,女子大学一毕业,父母就出首付给她买了套房子。结婚前,她想把这房子给弟弟,结果男友母亲坚决反对,指责她是扶弟魔,还表示,要是她执意这样,就不给他们买婚房。女子暴怒,果断分手。
(案例来源:咸宁网)
罗丹娜拿到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刻,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她觉得,自己每一天早贪黑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她从小就是个品学兼优的孩子,是在父母和老师的声声夸赞中长大的,从小,她就立志要考名校,寒窗苦读十几载,现在她的梦想终于实现了。
她怀着无限的憧憬踏入了大学校门,在大学里,她没有一丝松懈,其他同学旅游的时候她在学习,其他同学谈恋爱的时候她在图书馆看书。
上天不会辜负每一个努力的人,她不仅多次拿到奖学金,最终还以专业第一的优异成绩毕业。
很快,她在当地找到了一份非常不错的工作,收入比较可观,父母为她感到骄傲。
但是,没有房子的人不管怎么努力,始终像跟浮萍一样没有归属感,罗丹娜的父母年轻时就有过这种心酸,所以他们不想让女儿再受这份辛苦。
于是,他们出首付,给女儿买了一套60平的小居室,写了女儿罗丹娜的名字,罗丹娜用自己的公积金还着贷款,压力也不大。
罗丹娜长得漂亮,工作能力又强,很快,同事给她介绍了一个男子余文,两个人聊了一段时间,感觉还不错,就正式交往了。
交往了将近两年,两个人感情非常稳定,就开始规划未来,准备结婚。
他们首先去见了双方父母,两家人都很满意,便商量着定日子,准备婚房,买婚戒、三金等事情。
余文是家里的独子,他的父母早早就表了态,两个孩子婚房的首付他们来出,让他两尽管去挑,挑自己喜欢的。
这一切都很顺利,就在一切快要尘埃落定的时候,罗丹娜的弟弟出现了,他的出现,彻底打破了这份平静。
原来,罗丹娜的弟弟大学毕业后,也想在姐姐所在的城市发展,所以便定居下来,在外面租房子住。
罗丹娜觉得,自己马上要结婚了,不如把自己那套房子给弟弟,反正首付也是父母出的,给弟弟也是无可厚非,天经地义。
但是,余文的母亲却第一个站出来反对,她指责罗丹娜这个行为就是个妥妥的扶弟魔,还表示,如果罗丹娜执意将房子给弟弟,那他们就不再出钱给他们买婚房。
罗丹娜一听这话,气的不行,房子是我父母出的首付,是我自己还的房贷,没用你家一分钱,是我的婚前财产,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哪里轮得着你来说三道四。
余文的妈妈更没好脸色,她表示,罗丹娜现在就是这样,把好的都留给弟弟,那以后还不得把他们家掏空了,都搬到弟弟家和娘家去,这样的女孩他们可要不起。
哪个女孩子能受到了这气,她当即和余文提出分手。余文对她的感情是真心的,他极力挽留,表示一定做好母亲的工作。
但是,余文母亲的话就像一根针已经深深地刺进了她的心里,罗丹娜知道,这道坎她跨不过去,所以,还是果断分手。
好好的一段婚姻,却因为这套60平的小房子弄得不欢而散,实在是得不偿失。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从法律角度而言,这套房子确实属于罗丹娜的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罗丹娜的这套房子是父母出的首付,罗丹娜自己偿还的房贷。父母赠与的首付,就是罗丹娜的个人婚前财产,即使婚后,首付部分也属于罗丹娜的个人财产。
至于公积金,两人还没结婚,当然也是属于罗丹娜的个人财产。如果结婚以后,那公积金才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可以平分。
2、罗丹娜作为房子的所有权人,有权随意处置这套房子。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子的首付和贷款都是罗丹娜在偿还,而且她还是物权所有人,所以,罗丹娜想怎么处理是她的自由,给弟弟也行,给父母也可以,自己留着也可以。
余文的母亲太过强势,这才是导致罗丹娜分手的主要原因。这样强势的婆婆,只怕婚后也不好相处,早早分手也算及时止损了。
3、婚姻都是自由的,分手更是罗丹娜的自由。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幸福的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罗丹娜看出来婆婆的强势,看出来未来的婆婆不好相处,及时选择了分手,未必不是好事。
婚姻是孩子的,父母应该更多的尊重孩子的想法,而不是想着去强加干涉,要是没有余文母亲的干涉,也许一段幸福美满的婚姻也就成了。(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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